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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lsj/2022-000007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文字号 | 临粮字〔20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发布日期 | 2022-03-31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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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粮字〔2022〕4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储备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 现将山东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粮字〔202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测工作 全市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测暂由市粮食和储备局统一委托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入库扦样、检测。 (一)新粮入库。入库完成后,县区级承储单位向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于入库1个月内,由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新粮入库检测,并附检测申请(附件1)、拟申请检测仓位登记表(附件2)和县区政府轮入计划的批复文件,检测结果作为验收依据,未完成入库检测的,不得验收。 承储单位收购入库期间扦样样品,除检验正常损耗外全部返还客户,并做好签收记录。粮食收购的水分、杂质增扣量,按照《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执行。水分杂质减量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规定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二)粮食出库。县区级承储单位拟出库粮食,要向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经县区政府批复同意后1个月内,由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出库检测,并附检测申请(附件1)、拟申请检测仓位登记表(附件2)和县区政府轮出计划的批复文件,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二、加强成品粮油质量检测 由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有限公司承储的成品粮签约之前,向市粮食和储备局申请质量检测,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市粮食质量检测中心扦样检测。县区级储备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质量检测,由承储单位负责,县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管,并保存监管材料备查。 三、强化粮食质量检查抽查 市粮食和储备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专班,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督导。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年度检查情况年底前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通报承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指导相关承储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督办。 附件:1.《关于申请检测的请示》(模板) 3.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粮字〔2022〕23号)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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