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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明确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22-0000025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医保发〔2021〕4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生效日期 | 2022-01-0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明确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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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1〕44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人员(含职工、居民,下同)异地就医人员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异地、外出均是指到临沂市外。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后市外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医保待遇执行市内相应医保结算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 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省内市外就医一律取消备案手续,到省外就医需办理备案手续,实行承诺备案制,到市外就医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均为5%;到省外就医未按规定备案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保待遇执行市内起付标准和相应医保结算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参保居民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和参保职工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执行市内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医保待遇执行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均与市内合并计算。 四、居民普通门诊就医范围扩大为参保地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和市内、参保县区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跨县区医保报销费用由就医地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据实结算,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再进行清算。 五、本通知与鲁医保发〔2021〕46号文件一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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