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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年)》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ybj/2022-0000026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发文机关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临医保发〔2021〕46号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1-12-30
生效日期 2022-01-01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1〕57号文件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1年)》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

临医保发〔2021〕46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1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完善甲乙类药品相应支付政策。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其中,没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职工10%(离休0)、居民20%;有限定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以及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职工15%(离休5%)、居民30%;经批准的有效期内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职工10%(离休0)、居民20%;省中药配方颗粒个人先自付比例职工、居民均为15%(离休0);原特殊病种用药和原省增补药品按照原有政策执行。

三、谈判药品严格按限定支付范围使用,在执行《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临医保发〔2021〕14号)116个“双通道”管理药品品种基础上,新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药品管理范围。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医保信息系统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第十六批药品编码目录为模板进行调整,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编码的对照工作,对未赋支付政策的药品应及时通过两定平台进行申报。信息系统内有支付标准的药品三类,一是国家谈判药品,按照最小计数单位(例如片、粒、支、瓶等)制定支付标准;二是集采药品,系统内已经维护国家集采5批药品、省集采1批药品的支付标准,按照最小包装单位(盒、袋、瓶等)制定支付标准;三是“两病”用药,按照最小计数单位(例如片、粒、支、瓶等)制定支付标准,“两病”用药支付标准仅限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其中属于带量采购的药品执行带量采购药品的支付标准。各定点医药机构在结算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支付标准。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规定出台,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鲁医保发〔2021〕5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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