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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楼宇夜景照明设施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引号 1585729837/cgj/2022-000009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临城发〔2017〕57号
成文日期 2017-12-14 发布日期 2017-12-14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规划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楼宇夜景照明设施

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城发〔2017〕57号


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为切实做好临沂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建立健全楼宇亮化建设及维护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12〕42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楼宇亮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要求,确定夜景亮化的范围、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色彩搭配和功能配置。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楼宇及其他地标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后,将楼宇(建筑)夜景亮化设计方案报送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方案经审查合格后,同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一并报住建、规划等部门备案。

二、住建部门对夜景亮化规划设计方案已纳入主体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审查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夜景亮化设计图纸;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督;建设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三、新建(改建)楼宇及其他地标性建筑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楼宇(建筑)夜景亮化规划设计方案和住建部门审查通过的夜景亮化设计图纸,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夜景亮化设施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夜景亮化设施建设进行同步监理。

四、物业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楼宇亮化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改造提升工作。

五、新建(改建)楼宇及其他地标性建筑夜景亮化设施建设资金由项目开发单位负责。

六、新建(改建)楼宇及其他地标性建筑夜景亮化设施竣工验收后,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办发〔2012〕42号)有关规定,向开发单位兑现有关补贴。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规划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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