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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农业机械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nwh/2022-000008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 临农机字〔2018〕42号 |
成文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日期 | 2018-05-08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农业机械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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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农机字〔2018〕42号 各县区农机局: 现将新修订的《临沂市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临沂市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临沂市农业机械局 2018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机维修安全生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一般以上农机维修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农机局突发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农机维修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农机维修服务网点发生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3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农机维修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遵循的原则: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 省、市、县区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全市农机维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网络。各级农机部门均须成立农机维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内农机维修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农机部门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农机部门分管领导。 成 员:农机管理和监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办公室设在管理科,管理科负责人兼任主任。 第五条 各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农机维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政府、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农机维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条所指一般以上农机维修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指挥中心。市局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局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第八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农机维修网点负责人姓名、伤亡修理工及其他人员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农机维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 当得知发生本案第二条所指一般以上农机维修事故后,事发地农机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 死亡1人、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农机维修事故,市、县两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死亡2人(含)、重伤3人以上的较大农机维修事故,市、县两级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省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由省农机管理部门牵头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及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一般以上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维修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事故处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 监控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农机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维修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工作,严把农机维修市场准入关。认真组织开展农机维修安全生产资质检查专项行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机维修市场秩序,加大对轮胎修补、电气焊等农机专项维修点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较大农机维修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大对农忙季节农机抢修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农机维修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机修理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农机维修服务水平,结合平安农机建设,开展农机维修安全以及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各级农机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的设置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各县区农机部门根据本预案及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维修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二十条 本预案是农机部门在一般以上农机维修事故发生后,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农机维修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沂市农机维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名单 总指挥:刘洪军 市农机局局长 副总指挥:杜涛 市农机局副局长 成员:赵培芬 市农机局监督管理科科长 盛桂文 市农机局牌证培训科科长 苏沂伟 市农机局人事科科长 胡顺周 市农机局科技推广科科长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监督管理科,赵培芬兼任办公室主任。值班电话:(0539)812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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