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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gaj/2022-0000033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发文机关 临沂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临公通〔2016〕123号
成文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6-11-22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公通〔2021〕57号


各县区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妇女联合会: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睦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妇女联合会三部门共同制定《临沂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妇女联合会

2016年11月21日




临沂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进行的劝告、训诫、教育等。

第四条 告诫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应及时调派警力到达现场,做好如下处置工作:

(一)立即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依法控制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三)对有必要且可以勘查的案发现场,依法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四)开展现场调查走访,依法采集固定相关证据

(五)确有必要的,可以填写《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对案件的危险性进行评估;

(六)根据需要协调民政部门,帮助受害人进行临时庇护;

(七)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启动告诫程序,并建立卷宗。

第七条 家庭暴力告诫由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家庭暴力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办案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制作《呈请家庭暴力告诫报告书》,报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实施。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当地妇联组织参加。

第八条 临沂市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

第九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

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二人以上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条 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跟踪回访制度。办案民警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社区民警。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妇联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共同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第十一条 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各级妇联组织要健全维权工作网络,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指导工作。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地妇联组织要主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认真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获悉的公民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2.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





家庭暴力告诫书


( )公(××派 )诫字[ ] 号


被告诫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联系电话: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给予告诫,严禁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如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告诫书已对我宣读,我已听清楚,已收到。

被告诫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附件1

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本告诫书一式四份,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一份抄送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社区)妇联组织,一份附卷。

附件2

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V2.0)

(暴力受害人填写或由机构接待人协助填写)


案件编号:


量表填答:

每道题“是”或“否”,请打勾(√)填在右边栏内

1.他曾威胁要杀你



2.你也相信他能杀你



3.他控制你大部分生活



4.他常常因为嫉妒对你使用暴力(如曾说“我若不能拥有你,其他人也不能)



5.他曾威胁要自杀,或尝试自杀



6.他说过“要离婚或分开就一起死”或“要死一起死”此类话



7.他曾威胁要伤害你娘家的人,以阻止你离开他



8.你认为未来的两个月内他一定会对你进行身体上的伤害



9.在你与他的关系变得不好后,他曾经监视你?(如跟踪、监听等)



以上答“有”的题 共计

特别提示题(不计入总分)

(1)他曾有使你不能呼吸的行为(如勒脖子、压头入水、用枕头闷等)



(2)他曾有除了使你不能呼吸以外的其它明显的致命行为(如推下楼、灌毒药、泼硫酸、泼汽油等)



量表填答结果:


低危险

中危险

高危险

0

1

2

3

4

5

6

7

8

9












分 数 列 表

备注:(1)3分以下:“低危险”;4-5分:“中危险”;6分及以上:“高危险”

(2)选了特别提示题的任一题,均为高致命危险

受害人对目前处境的自我评估打分

(0—9分)0为无安全顾虑,9分有极高安全顾虑

机构接待人员的评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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