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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cgj/2022-00000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临城发〔2021〕9号
成文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1-15
生效日期 2021-12-15 失效日期 2026-12-15
统一编号 LYCR-2021-0120002 效力状态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以及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贯彻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编制全市中长期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以及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事项;

(四)重大基础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局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并提出建议,报请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并确定承办科室负责组织实施。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运行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机关有关科室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相关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以及决策事项的执行。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承办科室应当开展有关决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

开展调查研究应该根据决策需要,全面了解实际情况,找准问题,分析利弊,提出对策,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八条  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专家论证可以采用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承办科室应当报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前,相关承办科室应将决策方案及说明、法规和政策依据、风险评估和咨询论证形成的相关报告材料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其他合法性审查事项。

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及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当自收到合法性审查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决策草案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核认为可以提交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讨论的,应当报请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党组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认为暂不能提交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的,应当退回承办科室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提请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集体讨论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

(四)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及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据此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作出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通过局门户网站、公报、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拒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承办科室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企业、社会群众开展决策事项实施的情况评估,提出对决策事项调整的建议,应当报请局党组会或者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局领导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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