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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jtysj/2022-0000075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临交政字〔2018〕42号
成文日期 2018-04-23 发布日期 2018-04-2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临交政字〔2018〕42号


各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应急预案,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4月23日


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力求做到快速、有序和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单位及全市范围内有管辖权的水上交通运输发生的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辖行政区域水上交通运输发生的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救人高于一切;

(二)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首先接报,就近施救;

(三)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四)分级负责,密切配合;

(五)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六)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物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以上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

第四条 市内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经营业户发生的道路交通运输险情事故,应当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市内从事水路运输的经营业户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水上交通运输险情事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征用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经营业户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和征用。

参与应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当事方有关部门请求给予适当救助补偿。当事双方有关部门就视情给予适当救助补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六条 本预案所指险情事故范围及报告程序暂按《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暂行办法》及《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紧急报告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

第七条 市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分)局、局属各单位共同构成全市交通运输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协作网,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为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市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分)局、局属各单位行政正职为协作网领导成员,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为协作网联络员。

市及各县区交通运输(分)局、局属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配备险情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保护用品、取证等设施条件,要确保完好有效、调度灵敏;建立险情事故抢救专家、设备、物资信息数据库。

第八条 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险情及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故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当事方有关部门),应立即成立特大事故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

(一)组长: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单位行政领导;

(二)副组长:单位分管安全领导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三)组员:单位安委会成员及临时指定有关人员。

第九条 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协助方有关部门),应立即成立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协助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理协助小组),并立即奔赴现场。

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组成:

(一)组长:单位分管安全领导;

(二)副组长:单位安全部门负责人;

(三)组员:单位安委会有关成员。

第十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助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批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助小组可视情况从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成立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办事机构,明确责任人、联络人。

各组责任人须为党政领导干部兼任。

(一)施救善后组,赶赴现场施救,处理善后工作。

(二)原因调查组,察勘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三)通讯联系组兼应急处理调度中心,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调度安排应急处理工作。

1、贯彻落实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的决定及交办任务。

2、迅速收集、汇总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3、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各办事机构、同级政府有关办事机构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必要时派出联络员参加同级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办事机构工作。

4、协调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

(四)后勤保障组,调集有关物资设备,保证应急处理急需。

(五)运行稳定组,做好本单位思想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证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专业保障队伍及其设备、物资是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骨干力量,必要时由临沂市交通运输局统一调度使用,紧急情况下,可先口头调度,后补办文书手续。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处理协助小组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应急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协助方及其有关部门均须按《山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及事故紧急报告暂行办法》紧急报告。

紧急报告须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协助小组组长审定后,上报当地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当事方有关部门未到达现场前由协助方有关部门负责,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部署工作前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机关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机关负责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险情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当事方有关部门和协助方有关部门紧急呼救,并开展自救。当事方有关部门可向市(县、区)各级协作网成员单位求助;市(县、区)级协作网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大力支持。

第十七条 当得知发生险情事故或收到肇事呼救后,当事方、协助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觉的启动实施本预案。

第十八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发生在其他县区行政区域时,协助方有关部门要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协助小组,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同时按规定紧急报告,及时向当事方有关部门联系,互通情况。

当事方有关部门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赶赴现场后,应急处理协助小组负责通报前期工作情况,协助处理后期工作事宜。

第十九条 为快速、有序和高效地指挥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当事方有关部门或协助方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后,须立即向省、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中,要尽快转运旅客或驳载货物。可采取统一管理、分别接待的方法,做好死伤者家属的食宿安排等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工作,从快处理善后事项。同时应当按照事故处理赔付标准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事故处理赔付工作。

必要时,当事方有关部门可向市级协作网成员单位求助;市级协作网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大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在救治死伤人员同时,要派人察勘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对其他目击人做好登记核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要本着“救人高于一切”的原则,积极救治死伤人员,千方百计地做好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损失,必要时可将伤亡者分送数家医院救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方面要努力做好恢复生产、稳定秩序、保障生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发生后,当事方有关部门、协助方有关部门要严格新闻采访秩序,认真核定新闻稿,客观公正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逐级局面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具体详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与救助效果,从安全专项资金中列支险情事故应急处理奖惩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应急处理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经查实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拖延时限或虚报救助实效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按党纪政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发生后,属临沂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报告范围内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按以下分工赶赴现场。

(一)水运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由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二)道路运输营动车辆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由道路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三)局机关发生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由机关安保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四)局属单位发生水运、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以外的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属火灾事故及工作质量事故,由所属专业安委会主任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五)局属职工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专业委员会主任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六)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公路建设质量、水运建设质量及其他工程质量险情事故一,由工程建设养护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七)险情事故发生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应当奔赴现场;紧急情况下,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带队,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九条 凡发生本预案所指以外的险情事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企事业单位参照本预案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方属外省、市而在我市行政区域发生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时,我市有关(市、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参加本预案执行,协助外省市当事方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险情事故发生在外市行政区域时,当事方有关部门应当向肇事发生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交通运输单位求救。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单位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签发后实施,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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