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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等8项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索引号 1585729837/jtysj/2022-000008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字号 临交政字〔2018〕122号
成文日期 2018-12-27 发布日期 2018-12-27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等8项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临交政字〔2018〕122号


局属有关单位,各县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具体措施的公告》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32号)要求,现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等8项审批事项逐一细化了改革举措,制定了具体管理措施,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范围

对国务院公布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第一批106项涉企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并可在我市具体实施的包含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6项审批事项。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2项审批事项。

二、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举措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包含客运站经营许可和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1.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告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数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以及认为应当向申请人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后,应认真阅读承诺书。对已知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且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做出承诺。申请人应保证承诺事项及所填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并承诺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决定。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二)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实行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办理,按照客位数量进行分级管理。“12客位以下(含12客位)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12客位以上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市辖区内“12客位以下(含12客位)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许可。实行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办理,按照省际、市际、县际及县内客运经营类型进行分级管理,县内客运班线及包车由属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7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只要求企业存查,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

(四)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办理,由属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审批事项受理材料进行公示,制作并展示申请材料模板。在现场勘验时,要按照“办公场所及停车场地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业户申请的规模大小合理确定,不搞一刀切。同时,对可以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等网站能查询到营业执照等信息的,不再收取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只要求企业存查,申请材料中不再要求。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不得再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五)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实行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办理,由市运管处负责实施。要健全公示公开制度,将行政许可依据、条件、受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进程查询方式、行政许可结果进行公开。同时,在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发放行政许可服务简页,提供受理材料模板,公开咨询投诉电话。充分利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等,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实行优化准入服务方式办理,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与驾校管理相关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培训记录审核等行政服务事项同步调整至属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材料,对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实现的材料,也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市区内驾校办公场地、训练场地在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以驾校办公场地(注册地址)所在地确定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校训练场地在其它区域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依法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维修经营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企业按照维修开业条件筹建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即可运营,开业一个月内到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就企业经营类别、与企业经营类别相适应的设备材料、技术人员、场地设施等进行承诺,凭工商营业执照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申请备案。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再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时,要将资料录入“沂蒙交通在线”平台。

(八)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依法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企业筹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质检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到市运管处备案。企业要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GB/T17993)标准要求,并申请与省综检系统平台联网(网址:https://zjlwpt.rtocc.com)。经市运管处现场核实其满足GB/T1799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的,向社会公告采信其综检报告。对于没有与省综检系统平台联网的机构,不能受理异地车辆检测。自2019年1月1日起,普通货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时可以采信电子检测报告,原则上不需要车辆审验申请人另行提供纸质检测报告单。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除对检测车辆出具《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之外,应当接受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http://atestsc.mot.gov.cn)进行查询检索,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的核查工作,对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出具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报告。

三、日常管理中应继续强化的管理措施

(一)继续加强信用管理。对未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通过政务大厅、部门网站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办理进度查询方式等。对符合许可条件并准予许可的事项,要按照“双公示”要求将信息分别上传至“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http://www.creditly.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网站和各单位门户网站。

(二)继续下沉审批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审批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调整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市运管处实施的客运管理(包括客运站和客运企业日常监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包括驾校许可、培训记录审核、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等),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至属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此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包括兰山、罗庄、河东、临港、蒙山、高新、经开七个区的运管机构)。

四、强化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1、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各单位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过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对群众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2、积极探索实施信用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等惩戒措施。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共同签署的系列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是国家“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履行到位。对新承担的职责,要配齐配强力量,确保承接到位。市运管处相关业务科室要做好指导,做好业务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确保业务办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明确任务,履职尽责。当前正处于“放管服”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期,各单位要厘清各项审批职责、实施主体及具体程序,禁止无法律依据而委托至协会、企业、个人实施的行为。对于调整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事项,要及时进驻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遇有新规定的,要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加强宣传,提升服务。改革所涉及的事项,按照新的改革方式执行后,各单位要针对办理方式、流程、要件,以及加强备案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相关业务调整后,要做好对外宣传,让业户周知,避免群众多跑冤枉路,要妥善处理各类投诉和矛盾,切实为广大道路运输业户办好事、服好务。


附件: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参照样式)

   2、行政许可承诺书(参照样式)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1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参照样式)


你企业于 年 月 日,拟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现将有关事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法定条件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6、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7、办公场所以及停车场地有效证明材料等。

四、承诺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行政许可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告知书一纸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放行政许可档案。


附件2


行政许可承诺书(参照样式)


我企业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行政许可服务窗口递交了行政许可申请,你单位向我方提供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书》,同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并交给我方一份,我方对所有告知事项已全部知晓。

我企业对照材料清单所列事项,经过认真准备,现已将准备好的所有材料提交到你单位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我企业现对有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二、经营许可所应具备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等均符合许可标准和环保、消防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三、办公场所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在经营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悬挂上墙,消防应急通道畅通。

四、所购车辆和拟购车辆技术性能良好,满足安全生产运营要求。

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身体健康,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用工合同。

六、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服从行业管理。

七、企业未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未采取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自愿接受有关惩罚,放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营运车辆交回《道路运输证》。

八、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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