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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公费医学生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wsj/2022-0000030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临卫办发〔2022〕11 号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
生效日期 | 2022-06-23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公费医学生就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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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卫办发〔2022〕11 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党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党工委组织部、财政金融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临沂市公费医学生就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3日 临沂市公费医学生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做好接受公费教育的医学生(以下简称公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定向临沂市就业的学生。 二、考试招聘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要求和备案的公费医学生公开招聘方案,组织实施考试招聘工作。 (一)公布岗位计划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县区申报的需求计划,结合当年公费医学生毕业人数、专业,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各县区公费医学生就业计划,并于公费医学生选岗前公布。各县区要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公费医学生均有编有岗。 (二)报名 选聘岗位按公费医学生专业、学历分类,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初审的方式进行,每名公费医学生按照专业、学历分类报名相应岗位。 (三)考试招聘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县区岗位计划和条件,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制定年度公费医学生毕业选岗工作方案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发布公费医学生岗位选聘简章。公费医学生凭入学当年签订的协议书、身份证、准考证等报到并参加考试。考试招聘由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方案组织实施。 1.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分为医疗类、中医类,以专业分类组织待分配公费医学生进行考试。通过医学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相同本科医学专业的公费医学生一并参加岗位分配考试和选岗分配,与岗位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签订延迟就业协议,待后续学习阶段结束后,由所在县区组织报到。未参加岗位分配考试的公费医学生考试成绩视为0分。 2.选岗。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县区卫健局提前确定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按照专业和学历分类,采用岗位分配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公费医学生自行选择确定分配的工作岗位。每人只有一次选岗机会。笔试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大学期间优秀毕业生等级、三好学生等级、高考成绩全省排名先后确定选择先后顺序。公费医学生不得选择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中应回避情形的岗位。未进行选岗的公费医学生应服从统一调剂。选定岗位后不服从分配的、不服从岗位调剂的,均视为违约,按《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规定的违约情形处理。 (三)考察体检 选岗结束后,确定就业岗位的公费医学生名单在临沂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并进入考察、体检阶段。按照“谁用人、谁考察”的原则,考察、体检工作由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公费医学生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察、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聘用资格,按违约处理。 1.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定向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要将公费医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纳入考察内容。被考察对象在考试选聘期间的表现,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公费医学生如经考察不合格或发现在考试选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事业单位人事招聘规定的行为,在考察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组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不予聘用且视为违约;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考察参照《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实施,国家对招聘岗位考察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要根据山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规定,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严格审核被考察对象档案,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 2.体检。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费用由公费医学生负担,公费医学生为农村特困大学生、城市低保人员和残疾人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所有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公费医学生要服从主检医师的安排,做进一步检查。公费医学生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当日当场复检项目除外)有异议的,均可在收到体检结论7日内,向县区卫健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该机关组织复检,复检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项目由复检医疗机构确定,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申请复检一方负担。复检只能进行一次。公费医学生没有征得体检组织部门同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参加体检或复检,不服从主检医师体检安排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取消聘用资格且视为违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的,须在终止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公费教育费用,体检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四)公示聘用 公费医学生经体检、考察均合格,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各县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各县区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合同中应注明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违约处理。 三、责任分工 (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组织各县区公费医学生需求计划的申报、汇总、上报工作。 2.做好公费医学生政策的宣传工作。 3.做好公费医学生《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协议书》的签订、中止、终止、解除、存档工作。 4.配合高校做好公费医学生在培养期内的协同培养、跟踪考察、教育实习、教育升学等管理工作。 5.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组织公费医学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考试选聘。 6.做好公费医学生毕业后的履约管理和规定服务期内的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7.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做好违约公费医学生退还公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的收缴、上缴。 (二)中共临沂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指导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公费医学生计划申报工作,配合做好公费医学生就业工作。 2.指导各县区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公费医学生的落编工作,确保符合入职条件的公费医学生均有编有岗。 (三)临沂市财政局 协助做好违约公费医学生公费教育费用退还、违约金收缴相关工作。 (四)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指导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公费医学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考试选聘。 2.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规定服务期内的公费医学生在同一县域内的流动进行备案管理。 (五)各县区卫生健康、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市级职能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组织保障 公费医学生就业选聘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作规程,确保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就业选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报名的公费医学生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一律不能参与竞岗选聘考试环节的工作。就业选聘工作要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工作纪律按照公开招聘纪律要求执行,对违反纪律的公费医学生,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处分。 五、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山东省医学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和公费医学生签署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规定处理。 (二)本办法由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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