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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财政局 中共临沂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czj/2022-0000004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财资〔2022〕7号 |
成文日期 | 2022-04-11 | 发布日期 | 2022-04-12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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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资〔2022〕7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一、明确资产管理职责。各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对外出租。 二、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落实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出租出借资产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三、提高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透明度。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的,应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出租应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底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方,杜绝国有资产私自买卖、暗箱操作等行为,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进一步理顺资产评估行为。财政部门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疫情期间省、市出台相关房租减免政策,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及时报送政策落实情况。 六、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现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梳理,对存在违规出租出借、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或对外出租,又另行租用同类资产的现象。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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