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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wsj/2022-0000038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6部门 | 发文字号 | 临卫发〔2019〕6号 |
成文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
生效日期 | 2019-03-15 | 失效日期 | 2020-12-31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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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卫发〔2019〕6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和《山东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不断降低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共同制定了《临沂市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司法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水利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临沂市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 为全面做好全市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降低病毒性肝炎流行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国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2017-2020年)》和《山东省病毒性肝炎防治行动计划》,结合当前全市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病毒性肝炎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疾病和公共问题之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病毒性肝炎主要包括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和经血液、母婴及性传播的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等。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联防联控、密切协作,针对病毒性肝炎综合防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免疫预防策略不断完善,2002年、2008年先后将乙型肝炎疫苗和甲型肝炎疫苗纳入免疫规划,2013年将免疫规划乙型肝炎疫苗从5μg/剂次提高到10μg/剂次,疫苗免疫效果进一步提高,全市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整治城乡卫生环境,普及安全饮用水,积极预防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经饮食和饮水途径传播。强化医疗卫生机构感染防控,全面开展血站血液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认真落实预防乙型肝炎母婴传播措施,免费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提供乙肝免疫球蛋白,强化易感者乙型、丙型肝炎病毒重点人群检测和综合性干预,降低经血液、母婴、性等途径传播风险。广泛宣传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认知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规范化治疗和管理,提升患者生存质量。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市病毒性肝炎防治取得显著成效,甲型肝炎报告发病率已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新发急性乙型肝炎报告发病率逐年下降;丙型肝炎感染持续保持低流行态势,戊型肝炎报告发病率由逐年上升转为稳中有降。 尽管我市病毒性肝炎防治成效显著,但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长期积累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基数庞大,病毒性肝炎报告发病仍然处于较高水平,特别是乙型肝炎的报告发病率一直位于我市法定传染病前列。部分抗病毒治疗药物价格昂贵,药物可及性较差,乙型、丙型肝炎易发展为肝硬化、肝癌等,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与此同时,全市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地区和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联防联控机制不完善,社会力量动员不足,公众知晓率不高,社会歧视依然存在;病毒性肝炎总体防治能力不强,检测发现策略覆盖范围有限,慢性病毒性肝炎的规范治疗和健康管理仍需改善,部分综合防治措施尚未得到有效落实,全市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健康中国、健康山东和“阳光卫计,健康临沂”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全面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巩固当前防治成果,不断降低流行水平,全面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因地制宜、因病施策、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全面实施病毒性肝炎各项防治措施,遏制病毒性肝炎传播,控制病毒性肝炎及其相关肝癌、肝硬化死亡上升趋势,逐步提升患者生存质量,减少社会歧视,减轻因病毒性肝炎导致的疾病负担。 2020年全市病毒性肝炎防治实现以下目标: 1.儿童甲型肝炎、乙型肝炎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2.孕产妇乙型肝炎病毒检测率达99%以上,乙型肝炎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免疫球蛋白注射率达95%以上; 3.5岁以下儿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流行率控制在0.5%以下; 4.大众人群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知晓率达50%以上; 5.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检测率达100%; 6.为符合条件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比达70%以上; 7.接受治疗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规范化治疗比例达80%以上; 8.不发生大规模病毒性肝炎暴发流行。 三、防控措施 (一)完善免疫预防策略,筑牢人群免疫屏障 1.全面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全面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甲型肝炎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管理,确保所有适龄儿童,特别是流动儿童和农村偏远地区儿童享有均等机会接种甲型肝炎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重点做好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工作,继续加强产科预防接种室建设和管理,保持高水平新生儿首剂乙型肝炎疫苗24小时内及时接种率和全程接种率,积极推行新生儿特别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出生后12小时内接种首针乙型肝炎疫苗;建立覆盖全市产科预防接种室的新生儿首针乙型肝炎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系统,实现新生儿乙型肝炎疫苗接种个案化管理。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新生甲型肝炎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证查验与补种工作,及时为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的儿童补种疫苗;有条件的县区可将甲型肝炎疫苗、乙型肝炎疫苗补种范围扩大到高中和大中专院校入学新生。 2.积极探索成人病毒性肝炎疫苗接种策略。加强甲型肝炎疫苗和乙型肝炎疫苗在全人群的推广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计划地逐步开展医学院校学生、医务人员、经常接触或暴露血液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直接从事监狱(禁毒、戒毒)工作的警察、器官移植患者、经常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者、免疫功能低下者、职业易发生外伤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者家庭成员、多性伴者等乙型肝炎病毒高感染风险人群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工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集体生活人员等易传播甲型肝炎病毒的重点人群接种甲型肝炎疫苗。戊型肝炎高流行区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知情同意原则推广使用戊型肝炎疫苗。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便利的成人肝炎疫苗接种服务。 (二)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及时处置聚集性疫情 3.提高诊断报告水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进行疾病分类诊断,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报告病毒性肝炎病例,避免漏报、误报和重复报告,发生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病例报告的技术指导,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并通报结果,保持传染病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病毒性肝炎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疫情报告质量。 4.加强疫情监测与调查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病毒性肝炎综合监测工作,有效利用现有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哨点监测系统、死因监测系统、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和免疫规划效果评价等流行病学专题调查资源,定期分析疫情数据,及时掌握、研判本地病毒性肝炎疫情现状、危险因素及流行趋势,及时提出防控建议。要密切关注疫情监测系统和当地舆论动态,建立完善病毒性肝炎暴发或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及时核实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定发生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后,要依法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治疗救助、宣传教育和风险沟通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继续建立健全以医院为基础的哨点监测系统,动态了解一般人群病毒性肝炎发病、死亡及相关危险因素基本情况。 (三)扩大检测服务范围,不断提高检测能力 5.进一步优化检测策略。各地要根据本地病毒性肝炎流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检测策略,明确重点检测对象,逐步扩大检测覆盖面。医疗机构要落实手术、住院、血液透析、侵入性诊疗等患者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查规定,为高感染风险人群和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提供病毒性肝炎感染筛查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体检机构可在体检人员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将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纳入健康体检范畴。对检查发现的阳性者要提供必要的确诊及抗病毒治疗等服务,不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转诊。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除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就业和入学体检时开展乙型肝炎项目检测。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应提供丙型肝炎检测咨询服务。 6.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统筹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优化实验室布局,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病毒性肝炎检测能力建设。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甲型、乙型、丙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相关抗原、抗体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至少具备乙型病毒性肝炎相关抗原、抗体检测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实验室能力建设和实验室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检测培训与质量评估,指导和规范病毒性肝炎实验室检测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保证检测质量。 (四)规范诊疗服务管理,提高病毒性肝炎治疗效果 7.全力推进病毒性肝炎治疗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辖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布局情况,统筹规划和设置辖区内医疗机构病毒性肝炎专科门诊和病房。要根据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按照循证医学原则制定、调整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和治疗路径,及时纳入疗效确切的抗病毒治疗新药。医疗机构要加强病毒性肝炎的规范化诊疗,强化首诊负责制,做好接诊、必要的转诊及相关工作。要加强病毒性肝炎规范化诊疗培训,根据患者病毒性肝炎类型、临床阶段严格掌握治疗适应症,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加强病情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优先推动疾病进展快、纤维化程度高及病情严重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的抗病毒治疗,持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积极推进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不断优化治疗方案,稳步提升抗病毒治疗率和丙型肝炎治愈率。 8.加强患者健康服务管理。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通过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家庭医生签约、双向转诊等形式为慢性病毒性肝炎提供治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要加强患者管理和依从性教育,为患者及家属规范提供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服务,指导患者避免酗酒、吸烟、过度不合理用药等加重肝脏损害的行为,减少肝硬化和肝癌及相关死亡事件的发生,提高患者生存质量。要积极探索开展病毒性肝炎的分级诊疗服务,完善转诊机制,强化首诊负责制,做好接诊、必要的转诊及相关工作。 9.充分发挥中医药防治优势。要进一步完善病毒性肝炎中医临床诊疗方案,加强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提高病毒性肝炎的治疗效果。结合中医药优势和健康管理,以慢性病毒性肝炎管理为重点,探索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提升患者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 (五)全力做好药品供应,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0.保障药品及时供应。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病毒性肝炎药物供应保障。对于疗效显著、临床亟需的抗病毒药物,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及时优先办理相关事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组织生产,保障药品供应。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谈判、短缺药品、创新药、仿制药供应保障等多种形式,在保障企业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切实降低药品价格,推动完善病毒性肝炎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保证药品可及性。 11.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保障政策,按照规定支付病毒性肝炎参保患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进一步完善医保政策,确保病毒性肝炎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努力减轻贫困病毒性肝炎患者的医疗负担。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消除社会歧视 12.深入开展大众人群、重点人群和患者健康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社交媒体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作用,利用“世界肝炎日”“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全国爱国卫生月”等重要时点,针对大众人群、重点人群、患者等不同人群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针对大众人群,广泛宣传病毒性肝炎可防可治等核心信息,普及防治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对病毒性肝炎的恐惧和对患者的歧视。针对病毒性肝炎重点人群,要根据人群特点,以免疫接种、疾病危险因素、减少危险行为和定期检测为宣传重点,减少新发感染。针对患者,要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宣传重点,提高治疗依从性和治疗效果,延缓疾病进展。卫生健康部门要重点做好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孕产妇、献血者等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知识专题教育,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等作用,共同做好学校病毒性肝炎防治宣传教育。 13.努力消除社会歧视。各地要依法加强对病毒性肝炎感染者的隐私保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有关检测乙型肝炎、丙型肝炎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聘)用。各地要加强对病毒性肝炎感染者的爱心帮扶和情感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病毒性肝炎的良好氛围,努力消除歧视。 (七)加强科研与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防治水平 14.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科技、卫生健康、教育、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病毒性肝炎的科学研究,加强学术交流,支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国际、国内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药企业、学会协会等机构合作,联合开展病毒性肝炎检测技术、临床治疗、新药研发应用、流行病学调查、重点病毒性肝炎及相关肝癌的新型预防与治疗技术方案及策略等研究,并积极申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立项。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抗病毒治疗药物研发,加快专利已经或即将到期药物的仿制。强化研发链、产业链有机融合,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广泛吸收借鉴先进的防治理念和防治技术,大力推动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卫生健康部门要以中医临床实践为基础,加强对病毒性肝炎的中医药防治研究。 15.做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科研项目。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加快实施我省“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强化对基础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的支持,注重基础性数据调查,开展快速检测与早期技术及试剂研发、新型预防与治疗技术方案及策略研究、创新药及仿制药研发等。重点支持乙型、丙型等重点病毒性肝炎及相关肝癌治疗新方案研究、开展乙型肝炎相关肝癌预警和早期试剂研发、乙型肝炎病毒高载量孕妇所生新生儿母婴阻断研究、慢性乙型肝炎人群综合管理策略研究和丙型肝炎重点人群防控研究,不断提升我市病毒性肝炎综合防治水平。 (八)落实综合干预措施,强化危险因素控制 16.强化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医源性感染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院感染控制管理,督促各项院内感染措施的有效落实。医疗机构要强化医源性感染管理意识和责任,严格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强化医疗废物管理,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要大力加强开展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服务项目重点科室的院内感染控制管理,严格消毒透析设备、肠镜、胃镜、手术器械、牙科器械等医疗器械,严格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疗治疗等医疗行为,有条件的单位要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等安全注射器具。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的督导检查,重点加大对院内感染防控意识差、防控措施薄弱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度,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无照无证行医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 17.加强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筛查。要加强宣传动员力度,大力推广无偿献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合理规划血站实验室,加强人员能力建设,确保血站血液乙型肝炎病毒和丙型肝炎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血站要严格落实血液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确保血液安全。公安、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采集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重点检查血站、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相关资质及消毒隔离制度规范等的执行情况。 18.全面落实预防乙型肝炎母婴传播。卫生健康部门要扎实做好预防乙型肝炎母婴传播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肝功能情况,给予专业指导;为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有条件可在12个小时内)及时规范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要求接种乙型肝炎疫苗。有条件的地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结合儿童保健工作,定期随访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监测乙型肝炎疫苗免疫效果和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效果,为已感染乙型肝炎病毒者提供必要的医学指导,为未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且未产生保护性抗体者再次免费接种乙型肝炎疫苗。鼓励妇幼保健和医疗机构在孕妇妊娠早期开展乙型肝炎病毒检测,在高病毒载量孕妇妊娠中晚期开展抗病毒治疗,进一步提高乙型肝炎病毒母婴阻断率。对于母婴阻断措施覆盖率低的薄弱地区和孕检产检率、住院分娩率低的重点人群,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推进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19.持续减少经饮食饮水传播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结合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建设、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从源头上控制病毒性肝炎经饮食饮水传播的风险因素。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要组织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饮食和饮水卫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加强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监测,及早发现传染源并进行处置。住建、城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完善卫生厕所建、用、管并重的长效管理制度。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监督和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建立城乡饮用水安全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提升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20.加强病毒性肝炎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防控。卫生健康部门要在性传播高风险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开展检测咨询及健康教育等综合干预。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病毒性肝炎与艾滋病防治有机结合,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覆盖面,提升工作质量,在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未覆盖地区,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实施被监管人员入监(所)病毒性肝炎筛查和日常监测。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宾馆、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的监管,督促经营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顾客用具卫生管理。各地要督促加强文身、文眉、修脚等行业使用的文身(眉)针具、修脚工具和用品卫生消毒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认识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合作,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齐抓共管,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卫生健康部门要科学评估本地病毒性肝炎流行状况,制定防治工作计划,完善防治策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机构、血站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职责,落实防治措施。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资金整合,合理安排病毒性肝炎防治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病毒性肝炎危害严重地区防治工作的财政扶持,保障防控措施的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公安、司法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鲁政办发〔2017〕48号文件有关规定,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积极预防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加强暴露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病毒性肝炎检测和职业暴露培训,进一步提高防控意识,加强职业暴露防护。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逐步提升感染控制、疫情监测、预防、诊断治疗等技术水平,提高服务能力和监督执法能力。依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医院以及三级医疗机构,探索建立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内的感染性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质量控制中心,不断提高病毒性肝炎诊疗水平和管理水平,积极为基层科学规范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建立病毒性肝炎专业防治队伍,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技术能力。 (三)加强督导评估,确保工作实效。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本防治计划的督导和评估框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在2020年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地区防治计划的实施进展和主要成效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督导与评估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健康委,以确保本防治计划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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