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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临沂市税务局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czj/2022-0000013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财税〔2021〕11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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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财税〔2021〕11号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用于保障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的专项资金,所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比例未达到要求的用人单位,均须缴纳残保金。近年来,国家和省、市高度重视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收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强残保金征管的条例、办法和意见。全市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残保金征管力度,征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残保金征管、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残联审核、税务征收、财政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区要成立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效工作合力。二是健全完善部门间信息定期交流机制。各级残联部门应做好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并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实时推送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残保金申报管理,申报期结束后将申报缴费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残联部门,残联部门依据反馈信息及时向用人单位推介安排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更加有效开展。三是建立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市财政、税务、残联三部门将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县区残保金征缴和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及存在问题,对工作滞后的县区开展重点调研督导。四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信息公示制度。残联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税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残联与财政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布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情况。 二、履职尽责,强化征缴管理 各级税务、残联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残保金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将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征收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残联部门要加强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力度,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明细、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残联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信息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应当及时催报并追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鲁财综[2018]31号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将用人单位缴费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官网公开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征收残保金,是国家促进残疾人充分就业、引导用人单位履行安置使用残疾人就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有效手段,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各级财政、税务、残联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残保金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手段,大力宣传支持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管相关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的角度,主动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自觉安排残疾人就业;宣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形式,既包括用人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也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通过采取一系列宣传措施,进一步增进社会各界对残保金征缴工作的认识和了解,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和自觉缴纳残保金的良好氛围。 临沂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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