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hbj/2023-00000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临环发〔2022〕42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12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临环发〔2022〕42号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环发〔2018〕1号)同时废止。请各县区分局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局备案。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2 辐射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组成与职责 3.2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4.2 预防工作 4.3 预警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信息报告 5.3 指挥和协调 5.4 现场应急处置 5.5 应急监测 5.6 安全防护 5.7 联络与信息交换 5.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9 应急终止 5.10 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6.1 应急培训 6.2 应急演练 6.3 值班制度 6.4 应急资金 6.5 应急文件 7 附则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扎实构建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安全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维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市内较大辐射事故和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其他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加强放射源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 分工负责、属地为主。在市生态环境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科室、单位各司其职,落实应急处置职责。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先期处置优势。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辐射源、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生态环境应急资源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详见附件 1。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市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领导机构与职责 3.1.1 领导机构与人员组成 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 成员: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法规与标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有关人员 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转为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关于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指示要求;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全市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理;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3.1.3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办公室: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值班;负责审核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和新闻稿件;负责做好与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的协调沟通工作。 财务与审计科:配合做好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协调筹措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保障。 法规与标准科:负责承担法律和标准服务支撑工作;负责做好舆情收集、研判等舆情应对工作;协助做好辐射事故中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做好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配合开展辐射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和辐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组织修订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编制辐射事故相关实施程序。 生态环境监测科: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 综合执法支队:参与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参与、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参与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修订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程序,协助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协助做好应急准备的技术支持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准备和能力建设,承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参与辐射事故事后处理,监督清除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和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辐射应急队伍建设、应急能力、应急准备等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处置;协助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辐射应急办)、监测与处置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以及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图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3.2.1 辐射应急办组成与职责 人员组成: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任辐射应急办主任。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法规与标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生态环境监测科、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有关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在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担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应急准备等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令,具体指挥和协调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处置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组织事故报告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负责编写辐射事故应急总结报告;完成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 监测与处置组 人员组成:由市生态环境监测科、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和放射性物质的处理处置;负责对应急工作人员、车辆、仪器设备等受污对象去污处理后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负责制定辐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装备配置标准及发展计划;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响应准备及监测人员培训。 3.2.3 专家咨询组 人员组成:根据辐射事故性质,应急时成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辐射环境监测、辐射污染处理处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2.4 舆情信息组 人员组成:由办公室、法规与标准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 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5 后勤保障组 人员组成:由办公室、财务与审计科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4 监控预警 4.1 信息监控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全市放射源在线监控等方式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放射源信息,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辐射影响的事故信息。 4.2 预防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对重点放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进入预警状态后,各小组迅即进入待命状态,预置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做好参加应急工作的准备。 5 应急响应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迅速启动并实施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在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的通信联络,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随时掌握事态进展;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进展情况或请求支援;启动应急响应,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1.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迅速启动并实施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它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事故发生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2)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辐射事故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派出专家咨询组、监测与处置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4)及时向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5) Ⅲ级响应工作接受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 5.1.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专项小组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保持与事故发生地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情况,并为辐射事故应急提供技术支持。 (2)专家咨询组开展分析研判,监测与处置组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辐射工作单位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属于一般及以上级别辐射事故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30分钟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发生辐射事故后,市生态环境局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同时做好与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辐射事故处置情况汇报应由牵头应急响应工作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送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属于较大辐射事故的,由市政府报省政府。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具体格式详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附件2)。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具体格式详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附件3)。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辐射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辐射事故信息应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辐射事故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2.3 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并向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5.3 指挥和协调 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小组进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做好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衔接。预案一经启动,凡执行有关应急任务的应急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监测数据和专家的建议发出应急指挥指令。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综合分析各应急成员组的意见,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辐射应急处置和应急终止建议。 5.4 现场应急处置 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的性质和特点,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辐射事故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蔓延和事故的再次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2)派出专家咨询组,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对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和修订。 (3)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4)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提出安全防护的措施。 (5)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和其他因素,向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处置、终止的建议。 5.5 应急监测 当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监测与处置组应立即按应急监测与处置实施程序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监测工作主要包括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以及应急终止后的继续监测。 必要时,由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省生态环境厅请求监测支援;省生态环境厅应急监测队伍参与现场监测时,监测与处置组协助其完成相关工作。监测过程中要详细记录,及时编制并上报监测报告。 5.6 安全防护 5.6.1 辐射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辐射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5.6.2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政府按照《临沂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2〕98号)规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5.7 联络与信息交换 市局辐射应急办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省生态环境厅、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等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督促辐射事故单位按照事故报告制度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的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5.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9 应急终止 5.9.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5.9.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下列行动: (1)评价事故造成的辐射环境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督与监测。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事故单位,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依法处罚。 5.10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 6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市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4)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6.1 应急培训 市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成员均应接受相关培训。 市局辐射事故应急培训由市局辐射应急办组织实施,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培训。 6.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为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有效性的演练。专项演练是为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练。 综合演练每两年举行一次。专项演练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 6.3 值班制度 事故接报由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局辐射应急办和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应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6.4 应急资金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资金内部管理程序及规定,应急资金纳入市生态环境局年度资金预算。 6.5 应急文件 市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7 附 则 本预案由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1.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附件1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 释放到大气中的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
注:肺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2 各种同位素的D2值
表3 各个核素的Sr-90当量计算因子
附件2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