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标题 |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44089037/czj/2024-000000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财基金〔2023〕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25 | 发布日期 | 2023-12-26 |
| 生效日期 | 2024-01-01 14:17:11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
|||||||||||||||||||||||||||||||||||||||||||||||||||||||||||||||||||||||||||||||||||||||||||||||||||||||||
|
临财基金〔2023〕12号 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致同双碳产业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公司紧紧围绕绩效评价指标,认真做好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工作。2023年度市级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参照《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办法》(临财基金〔2020〕5号)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基金运作效率,防范运营风险,充分发挥基金对项目招引和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基金﹝2019﹞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23﹞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的导向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支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评价。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绩效评价的主体,会同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对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临沂财金投资集团(以下简称“市财金集团)、临沂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临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致同双碳产业投资基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碳基金”)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绩效评价分为公司自评和财政复评两个环节。公司自评指的是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财政复评指的是市财政局对市级引导基金组织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并组织市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引导基金管理效能进行评分,最终确定市级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规范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绩效进行测量、分析和评判。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要求,依法公开评价结果并接受监督。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基金后续调整出资、决策、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与基金管理费用支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薪酬等实质性挂钩,体现奖惩优劣。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二)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三)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四)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协议(章程或合同); (五)参股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参股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六)信息报送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基金月报、基金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 (七)省新旧动能转换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报表; (八)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制定的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九)开展绩效评价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指标 第七条绩效评价指标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构 成(详见附件)。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政策效应、投资运营和管理效能三部分。 第八条绩效评价的分值。分值采用综合评分方法计算,总分为100分,加分项为10分,通过加总各项指标具体分数,得到最终的评价分值。 第九条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对本办法附件所列的评价指标进行细化和量化: (一)对已经量化的指标数值进行规范化处理。 (二)对部分无法量化的指标,采取“层差法”给出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评价等级转换成量化数值。 (三)加总各项评价指标具体分数,得到最终的综合评价值。 第十条为提高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更好发挥市级引导基金政策效益,市财政局适时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章绩效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以引导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绩效评价为基础,同时评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履职尽责情况。绩效评价一般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实施。主要包括绩效评价启动、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绩效评价目标建议值,包括基金设立数目、投资规模、实际投资进度等指标。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报的绩效评价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论证,并于2月底前将绩效评价通知和本年度绩效评价目标下达给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二)实施阶段。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市财政局报送上年度引导基金绩效自评报告,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市财政局收到绩效自评报告后牵头组织开展复评工作,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复评工作;复评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后,及时形成评价结果并撰写评价报告。 (三)总结阶段。市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对引导基金年度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市基金领导小组汇报通过后,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工作概况(绩效评价得分、方法、依据、程序及实施情况等); (三)基金运营及管理情况分析(含单项指标评价分析);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等级评价方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得分≥90分,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 (二)80≤得分<90分,绩效评价等级为“良好”; (三)60≤得分<80分,绩效评价等级为“合格”; (四)得分<60分,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生以下问题的,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必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一)引导基金使用和投资运营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未履行管理职责或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参股基金投资运作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虚报或瞒报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基金投资进度等; (四)不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各种方式干扰绩效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分档给予奖励。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奖励10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奖励50万元;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等次的,不给予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绩效奖励;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约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市财政局可按照相关程序,更换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绩效奖励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从政府收益中列支。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成本覆盖+绩效奖励”方式,核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双碳基金仅核定绩效奖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列支成本费用,不合理费用不予核定。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奖励等支出。 绩效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并与公司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限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资金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办法,由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 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指标
注:对于新设立引导基金未到退出期时,不考核基金退出有关指标(共14分),其他指标得分按百分制换算,即按照(政策效应+投资运营+管理效能)得分/0.86+加分项得分确定绩效评价结果。 图片解读: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