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标题 | 关于印发《临沂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办法(暂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181226761/jrb/2024-000007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金委办字〔2024〕60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06 | 发布日期 | 2024-12-19 |
生效日期 | 2024-12-06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直属机构: 现将《临沂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临沂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临沂监管分局 2024年12月6日 临沂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4〕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防处非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市委金融办视情实施一案一议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 第四条市委金融办设立全市统一的非法集资网络举报平台“金安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详见附件),各县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等途径接受群众举报。 第五条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防处非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监测预警并将其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统筹予以保障。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不包括集资参与人或投资受损人员);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市内不同县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一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分为常规奖励、一案一议奖励、特别奖励三类实施: (一)常规奖励。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举报线索经防处非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防处非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后,可先行给予30%-50%奖励,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发放剩余奖励。 (二)一案一议奖励。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一事一议”增加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1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2、3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三)特别奖励。对于在日常工作中,镇街报送的社区网格排查线索、部门报送的行业组织排查线索、金融机构报送的资金异动排查线索,不适用于常规奖励,线索查证属实的,由各级防处非牵头部门给予每条1000元奖励,发放至一线工作人员,并通报表扬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各县区应结合当地经济实力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奖励标准。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四条防处非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拟奖励意见,报同级防处非牵头部门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防处非牵头部门将后续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防处非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区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区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市防处非牵头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防处非牵头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市防处非牵头部门备案。 各县区在本规定印发前已施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临沂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临金监字〔20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非法集资咨询及举报受理方式 非法集资咨询及举报受理方式 一、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 二、市、县举报电话 1.市处非办 8321728 市公安局8102920 2.兰山区处非办8313505 兰山公安分局7305749 3.罗庄区处非办8246287 罗庄公安分局8345330 4.河东区处非办2932059 河东公安分局8965595 5.郯城县处非办6229177 郯城县公安局6153213 6.兰陵县处非办5120702 兰陵县公安局5567428 7.沂水县处非办2275015 沂水县公安局2269258 8.沂南县处非办3226009 沂南县公安局3775515 9.费县处非办5222196 费县公安局5807121 10.莒南县处非办7218968 莒南县公安局7224178 11.蒙阴县处非办4820626 蒙阴县公安局4818625 12.临沭县处非办6216696 临沭县公安局6084140 13.平邑县处非办4212086 平邑县公安局4883600 14.高新区处非办7958670 高新区公安分局8102257 15.沂河新区处非办6011607 沂河新区公安分局8102448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