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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1342804570/kxjsj/2025-0000023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 | 临科字〔20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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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临沂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破解全市产业创新发展技术瓶颈和薄弱环节,促进行业共性技术突破,支撑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临沂市实施发展翅膀工程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面向产业技术需求,提供共性研发及应用服务的功能性载体,是重要的产业技术创新基础平台。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组织调动产学研等优势资源,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主要任务是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开展共性技术研究,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公共化、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集聚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产学研结合,引导行业内企业集群化发展,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平台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平台的申报推荐和具体管理,审核上报年度总结报告和评价材料。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建设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一)在本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科技创新活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可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建设;参与建设高校院所不少于1家、企业不少于5家。 (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研究方向清晰,产业带动能力强。 (三)研究内容、建设方案和任务指标合理,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备承担重大科研任务能力。 (四)依托单位具备年龄和学历结构合理、专业布局优化且稳定的高水平科研攻关团队,专职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20人。 (五)依托单位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研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间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20台(套)以上,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 (六)依托单位能够为平台建设、运行管理、技术研发、开放交流提供必要支持,近三年科研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平台建设期2年,期满后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运行管理。组织架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完成建设方案中的计划任务。 (二)人才队伍。应形成不少于40人的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含柔性引进人才),其中博士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 (三)科研条件。研发场地达到1000平方米,围绕研发平台核心研究领域,结合已有基础,布局建设科研平台或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创新能力。围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产出3项以上具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少于2项。 (五)服务企业。发布产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1篇,服务行业企业30家以上,每年组织开展行业内重要学术会议或讲座不少于1次,培训人员不少于100人次。 (六)经济效益。研究成果要在行业内企业进行转化应用,新增经济效益1亿元以上。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平台组建分为申报、论证和认定三个环节。 (一)申报。由依托单位向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临沂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正式行文提交市科技局。市直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市科技局。 (二)论证。受理申报材料后,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现场考察,综合确定拟建名单。 (三)认定。向社会进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临沂市××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是本产业领域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由依托单位聘任。 第九条 平台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持续跟踪本产业前沿技术,设立共性技术攻关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加大开放力度,加强与企业、创投机构联系对接,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产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平台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平台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平台应积极面向企业提供适用、系统、高效的技术创新服务,面向企业及科技人员经常性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二条 平台应当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平台实行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价研究成果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服务成效与开放交流、运行管理与经费投入等情况。 第十四条 平台应每年报送年度工作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技术创新水平、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行业引领带动、推动地方发展、运行管理机制等。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十六条 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内单位联合实施的项目、搭建的平台、引进的人才等,符合条件的,按现有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平台进行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需严格遵守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该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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