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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
索引号 | 1585729837/cgj/2025-000000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临城发〔2024〕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3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裁量细化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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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发〔2024〕4号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现将裁量适用原则和违法情节认定相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幅度应当基本一致。防止和避免不同情况相同对待,或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的现象。 (二)程序正当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三)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作出客观、公正处理,切忌出尔反尔,来回“翻烧饼”。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特定历史时期产生违法行为的,应当纳入综合裁量情节一案一议。 二、违法情节认定 (一)违法情节较轻认定标准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不足三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不足三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不足三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不足一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面积不足一万五千平方米; 8.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不足六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且建筑面积不足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违法情节一般认定标准 1.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三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五千平方米; 8.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六万平方米以上不足八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且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不足二万五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三)违法情节较重认定标准 1.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且建筑面积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 8.总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八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且建筑面积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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