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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
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25-00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临医保发〔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日期 | 2025-03-26 |
生效日期 | 2025-04-0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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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发〔2025〕2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医保发〔2024〕21号)、《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异地就医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 (一)各县区要加强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备案审核,落实“先备案、后结算”,参保人在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时需要上传证明材料,备案所需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执行,由参保人提交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即可,材料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同时,要加强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报销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对于临时外出就医自主备案参保人,要履行备案告知义务,完善备案告知书,优化经办流程。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在我市参保的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在户籍地就医仍可享受与参保地(学籍地)相同的报销待遇。 二、调整异地就医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省内和跨省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统筹内医疗费用的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20%。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既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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