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标题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索引号 1648516507/ybj/2025-000007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临医保发〔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03-27 发布日期 2025-03-27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临医保发〔20252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

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保发〔202421号)山东省医保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鲁保发〔2024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部分异地就医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

(一)各县区要加强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备案审核,落实先备案、后结算参保人在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时需要上传证明材料,备案所需材料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事项清单执行,由参保人提交就医地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之一即可,材料审核通过后备案生效。同时,要加强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就医报销政策宣传,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对于临时外出就医自主备案参保人,要履行备案告知义务,完善备案告知书,优化经办流程。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期间回参保地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执行。在我市参保的大学生、技工院校学生在户籍地就医仍可享受与参保地学籍地相同的报销待遇。

二、调整异地就医首先自付比例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省内和跨省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统筹内医疗费用的首先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20%

本通知自202541日起施行,既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5326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wps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pdf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