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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省道病险桥梁维修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索引号 1605131615/lysglj/2025-0000029 主题分类 公路
发文机关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发文字号 临路办〔2025〕4号
成文日期 2025-04-17 发布日期 2025-07-16
生效日期 2025-04-17 10:10:23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国省道病险桥梁维修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临路办〔202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管养的国省道病险桥梁维修改造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桥梁安全运营,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病险桥梁是指桥梁存在严重病害,影响桥梁正常安全运营,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病险桥梁的判定一般委托桥梁专业检测单位组织实施,桥梁养护工程师按桥梁养护规范进行技术状况复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桥梁养护应遵循“防治结合、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加强日常养护维修,尽早消除桥梁结构安全隐患,杜绝发生桥梁垮塌安全事故。

第五条桥梁维修改造工程应当按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据年度国省道桥梁技术状况定期检测报告或桥梁专项检测报告,结合桥梁养护工程师技术复核意见,确定病险桥梁清单,纳入病险桥梁维修改造项目库,作为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对技术状况复杂的大型桥梁,市公路中心可组织桥梁技术状况专家组进行复核鉴定。

第七条 对已纳入病险桥梁项目库的国省道桥梁,市公路中心负责按程序上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因公路灾毁或突发重大事故造成桥梁损毁或坍塌,急需抢修保通的桥梁,处置程序按第四章有关内容执行。

第八条 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病险桥梁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主要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准。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前期规划设计费、养护工程建安费、养护工程其他费用等。

前期规划设计费用。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中介机构预算审核等费用)、建设项目专项检测评价费(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桥梁防洪评价、文物勘探、桥梁专项检测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必须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工程建安费。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养护工程其他费用。包括交通管制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工程管理费、工程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及竣交工验收试验检测费等。

第十条费用核批。对纳入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的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按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工程建安费及养护工程其他费用,由市财政局根据工程决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病险桥梁的维修、加固和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病险桥梁维修改造结余资金,可结转用于辖区病险桥梁项目。

第十二条病险桥梁维修改造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采取工程投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桥梁应急养护,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国省道桥梁严重受损,各县区公路中心应立即上报当地县区政府及市公路中心,同时及时设置限载、限速警示标志,报请公安交警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根据桥梁危险状况安排专人24小时看守,落实动态监控,必要时立即进行交通封闭,杜绝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国省道通行、制约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病险桥梁,积极落实病险桥梁抢修“绿色通道”制度。由市公路中心报市财政局备案,按应急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组织抢修,同时按规定程序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申报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抢修桥梁由市公路中心或县区公路中心委托设计单位拟定抢修方案,组织图纸设计,编制工程预算并报请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市公路中心根据财政评审结果,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协商签订施工合同,委托进行抢险施工。

第十七条桥梁抢修所需资金,由市公路中心根据财政结算审计报告按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公路中心负责病险桥梁维修工程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检查、建设规模控制、市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所在县区公路中心负责施工环境协调、项目日常巡查、施工安全监管、交通组织管理、县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病险桥梁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施工招标工作根据资金计划渠道分别由市、区县公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规模较大的病险桥梁项目开工前可参照改扩建项目有关规定,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病险桥梁开工前须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设计单位须依据国家设计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提交的施工图纸进行系统的设计技术交底,各参建单位需对设计图纸在自审的基础上进行会审。

第二十三条病险桥梁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应将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交通组织方案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审查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四条施工及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做好自检记录和监理计录。招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检、计量、试验人员要到岗到位,质量试验检测设施设备齐全完备,施工机械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程计划管理制度,技术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监理抽检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六条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关,保证进场材料符合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材料进行抽验,对不合格材料有权要求清除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条对隐蔽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遵照监理程序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八条病险桥梁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交通组织方案由市公路中心或区县公路中心组织应急、交警及工程技术等有关专家联合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病险桥梁项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检查整改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三十条病险桥梁项目开工前须按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施工公告,提醒车辆绕行。需要封闭中断交通的项目,除紧急情况外,须于封闭交通前5日由县区公路中心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对封闭交通施工的项目,须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封闭交通施工公告,标明绕行路线、封闭起止时间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信息。同时在施工路段明显位置设置齐全、醒目的禁行、警告标志。

对维持车辆通行的施工路段,须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科学布局施工作业区,规范设置醒目、齐全的警告、安全、指示及限速标志。需要分流疏散交通的,在施工路段前后相关路口设置绕行指示标志和绕行路线平面图。

第三十二条病险桥梁施工期间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加强扬尘控制,落实物料储存、运输覆盖及拌合站除尘措施,严禁超标排放,落实作业现场防尘措施,严禁采用鼓风方式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垃圾定点回收处理措施,严禁乱扔乱倒施工垃圾。

第三十三条病险桥梁建设中应坚持节能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用地资源,废旧材料回收率、利用率达到省市要求。

第三十四条病险桥梁建设中须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制,逐级签订廉政合同,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腐败现象。

第三十五条桥梁施工期间,市公路中心、县区公路中心通过工程巡查、月度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履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打分排名,奖优罚劣。

第三十六条病险桥梁项目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病险桥梁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扣除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留金、通报批评、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非法分包、转包的;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3、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投资增加的;

4、工程交工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工程的;

5、出现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工程计量和变更

第三十八条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交中间计量支付证书,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市公路中心,市公路中心向市财政局提供进度拨款信息,提出拨付意见。根据市财政局评审结果,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决算、竣工决算报告及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经市财政局委托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拨付工程余款。

第四十条工程施工中,因不可预计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应及时提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上报市公路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财政部门委托进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遵从财政跟踪审计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病险桥梁项目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病险桥梁项目竣(交)工验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监理、接养等单位代表组成。在工程质量初步检测评定的基础上,听取相关单位工作报告,检查有关资料及桥梁现场,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签发竣(交)工验收证书。相关质量检测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单位承担。交工验收评定的不合格工程,由施工单位限期维修处理,直至达到合格标准,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负,缺陷责任期顺延。

第四十三条病险桥梁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缺陷责任期内,如施工单位不能按时限和标准要求修复缺陷,市公路中心或区县公路中心可依据合同条款委托具有相当施工能力的企业完成,所需费用从施工单位保留金中支付,保留金不足以支付该项费用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内业资料归档整理相关文件要求及《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路网改建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加强病险桥梁项目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按要求提交齐全完整的施工及监理档案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沂市市公路局印发的《临沂市国省道病险桥梁维修改造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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