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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临沂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1440153660/jtysj/2024-000021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发文字号 | 临交政字〔2024〕64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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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交通运输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临沂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已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8日 临沂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安全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法人单位。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对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含分支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有关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依托全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开展考核工作,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其安全考核合格。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内考核合格。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后,视同安全考核合格,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安全考核管理系统(http://dlaqgl.jtzyzg.org.cn)。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应急处置与救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务等。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应当采用计算机或纸质试卷等方式进行闭卷考核,鼓励采用计算机方式考核。考核题型为客观题,得分率大于等于80%为考核合格。 第十条 考核题目包括公共部分和专业部分。其中,公共部分试题从题库中公共部分随机抽取;专业部分试题按照参加考核人员所选择的业务领域,从题库中相应业务领域随机抽取。 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范围含多个业务领域的,可在同场次考核中加试或另行安排场次加试相应业务领域专业试题。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业务领域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其中,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考核的,视同通过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安全考核。 同一人担任两家及以上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同业务类型只需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采用计算机考核方式开展安全考核工作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资料(见附件1),审核通过后按照市交通运输局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安全考核工作。考核未通过可申请再次考核,考核时间应间隔10日以上。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本人及其所属道路运输企业负责。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安排,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后提前向社会公开发布。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批次。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上查询、打印考核合格证明,安全考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考核合格证明二维码。考核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不得重复考核。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调出注销或调入登记变更(见附件2)。申请人业务领域未发生变化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本人或所属企业受到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所属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通过安全考核管理系统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延期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等进行核实。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完成安全生产再培训规定学时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予以延期3年。市交通运输局应当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延期结果。 在道路运输领域有效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后,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的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考核,或申请加试该业务领域的专业试题。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考核合格证明。有上述所述情形的,其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作废。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考核、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沂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临交政字〔2019〕79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临沂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临沂市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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