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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1561852976/xzspj/2025-000007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字号 | 临审服发〔2025〕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8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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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审服发〔2025〕21号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临沂市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有关精神,纵深推进农业农村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塑强生猪屠宰、加工产业链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为切入点,整合审批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同级行政审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打造“部门联合论证、并联集成办理、审管联动服务”的全生命周期“三联集成办”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服务新模式,确保全市新建、迁址新建和原址重建生猪定点屠宰及配套肉制品深加工项目选址合规、环保达标、防疫安全,推动全市生猪产业链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事项并联办理。将生猪全产业链项目从屠宰、加工各环节涉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营业执照、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取水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等8项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件事”,优化审批流程,减少申报材料,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办理、联合踏勘、并联审批”。 (二)重塑审批流程。变“企业跑腿申办”为“政府内部联办”,由行政审批部门全过程协调联动内部科室及有关部门,通过推行“内部审查、材料通用”的方式,将材料在部门内部流转、数据互通共享,有效减少材料重复提报,变企业跑腿申办为政府部门内部行为,减少企业跑腿次数,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等待时间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行政审批等相关职能部门事前联合审查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在生猪全产业链项目选址落地阶段,对拟落地项目的选址、产业规划、立项、环评、取水等关键要素进行集中会商论证,指导企业提前解决产业规划、动物防疫、污染防治等实际问题。 (四)统一现场查验。统一联合组织进行现场勘察查验、核实提报材料数据,实现多部门联合一次现场查验,查验成果互通共用,解决多部门多次现场查验,数据不共享、耗时耗力等问题。 (五)审管联动服务。依托“审管联动”平台,加强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高效联动,建立审批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审管信息双向推送认领制度,构建审管信息互联共享、业务办理协同联动、监管结果闭环互认、限时办结反馈的“审管服”联动模式。 三、任务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及配套肉制品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定生猪定点屠宰项目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信息上报及录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相关工作。 (三)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业务承办部门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办事流程,编制审批服务指南;负责“一件事”服务综合窗口设立;负责确定生猪定点屠宰及配套肉制品深加工项目选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负责为生猪定点屠宰及配套肉制品深加工项目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项目备案、取水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办理流程 (一)选址立项阶段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到县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2.根据申报营业执照信息由县区行政审批局对接企业,推送相关惠企政策,初步了解企业诉求及情况。 3.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初步确定新建、迁址新建和原址重建生猪定点屠宰项目位置后,向县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申请。 4.县区行政审批局将生猪定点屠宰项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相关材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布局图、屠宰车间设计图、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非洲猪瘟自检实验室布局图等)上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项目相关情况通过政务内网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审批部门开展现场联合踏勘、集中会商,确定生猪定点屠宰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省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指导生猪屠宰企业优化车间功能布局,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提高产能利用率。 6.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联合踏勘和集中会商情况,符合规划同意建设的,联合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征求意见。 7.取得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函复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向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抄送一份,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为企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确认选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由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共同对申请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服务。 (二)联合验收阶段 8.项目建设竣工后达到验收条件的,企业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企业业务办理需求,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排污许可等事项的联合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完成后,统一向企业反馈验收情况。 (三)审批发证阶段 9.完成验收后,行政审批部门出具取水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等事项的办理结果,并将相关办理结果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平台推送至监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排污许可办理结果,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10.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申请表》及现场验收材料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三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申请表》进行盖章后,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盖章。省畜牧兽医局反馈盖章申请表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市级审查情况和省畜牧兽医局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 11.生猪定点屠宰证审批完成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向市农业农村局推送审批结果信息。 12.市农业农村局5个工作日内,按照农业农村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和《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配套表格要求,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备案表、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批准文件、官方兽医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资质证书信息报省畜牧兽医局,申请录入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高度重视。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是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市生猪屠宰加工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多措并举,综合发力,确保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二)优化流程,创新服务。通过优化再造业务流程,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线上在山东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开设“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功能模块,进行事项整合;线下在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一件事”综合服务窗口,推动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相关事项集中受理、一站办理,并做好信息咨询、帮办代办和统一发证等工作,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化水平。 (三)部门联动,审管衔接。行政审批部门作为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统筹推进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改革相关事项,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建立跨部门联办工作机制,及时调度改革任务推进情况。其他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构建审批与监管“职责互补、政策互通、业务互助、审管互动”机制,提升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集成效应。 (四)广泛宣传,大力引导。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实施方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新服务模式叠加综合效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相关经验做法和涉企政策,提升企业和群众知晓度,切实让企业得到实惠,让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服务指南 3.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附件1 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 二、联办事项 1.企业设立登记;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5.取水许可; 6.排污许可; 7.食品生产许可;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三、实施机构 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四、服务对象 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迁址新建和原址重建生猪定点屠宰及配套肉制品深加工项目 五、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12.《地下水管理条例》 1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6.《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17.《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 19.《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20.《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评估办法》 21.《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查办法》 六、办理形式 窗口、线上融合办理 七、受理条件 (一)企业设立登记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应当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2.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及“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3.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4.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5.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6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7.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与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之间,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3.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防渗防漏措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5.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6.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7.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8.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 9.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 10.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五)取水许可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取水许可证核发阶段,需要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 (六)排污许可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七)食品生产许可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1.年屠宰规模15万头以上; 2.符合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 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4.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5.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6.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7.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8.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申请材料
九、法定办结时限 200个工作日 十、承诺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不包含项目建设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理地点 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西区2楼209一件事综合办理窗口 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10涉农一件事窗口 临沂市河东区东夷大街111号(启航路与东夷大街交汇处)市民活动中心一楼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7.8.9号窗口 临沂市郯城县府前街15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三楼东区A307涉农一件事窗口 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兰溪西路61号兰陵县市民服务中心3楼A322号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窗口 临沂市沂水县沂博路69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受理3号、4号、13号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窗口 临沂市沂南县振兴路111号沂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窗口 临沂市平邑县银花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东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 临沂市费县东外环路106号费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涉农事务“一件事”专区B17号涉农一件事窗口 临沂市蒙阴县汶河北路123号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3-02号“一件事”服务综合受理窗口 临沂市莒南县唐海路777号莒南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南一窗受理区6号涉农一件事窗口 临沂市临沭县正大街9号临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窗口 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路29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东区“高效办成一件事”社综专窗 临沂市沂河新区温州路9号宏宸大厦B座临沂沂河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09-E10窗口 十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7:00(午间不打烊)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咨询电话 兰山区:0539-2032101 罗庄区:0539-8267225 河东区:0539-8822613 郯城县:0539-6800559 兰陵县:0539-5530170 沂水县:0539-2210181 沂南县:0539-3261617 平邑县:0539-4882097 费 县:0539-5979953 蒙阴县:0539-4803195 莒南县:17661501322 临沭县:0539-6207016 高新区:0539-7118203 沂河新区:0539-8802707 十六、监督投诉电话 0539-8770722 附件3 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办理流程图
一图读懂:《关于印发<临沂市生猪屠宰加工“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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