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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54446139/gtzy/2025-00000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 临自然资规字〔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0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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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字〔2025〕2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民政局: 现将《临沂市“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民政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办事便利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目标,进一步整合部门资源,通过部门联动、集成协作,再造服务流程,实现婚姻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无缝衔接,群众办理婚姻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进一个门、排一次队、交一套材料、一次办好”,切实解决办事群众多部门跑腿和重复提交材料问题,进一步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事项范畴 (一)结婚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赠与) 临沂市域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人办理结婚登记后,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原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赠与到另一方名下(俗称“转名”);或者原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增加共有人,变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俗称“加名”)。 (二)离婚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析产) 临沂市域范围内的不动产权利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经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将登记在原夫(或妻)一方名下的不动产析产到另一方名下,或者登记为原夫妻双方共有的不动产,析产到一方名下。 三、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材料 1.结婚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赠与) (1)身份证明材料; (2)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已具备办证条件但尚未办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 (4)财产约定书; (5)其他必要材料(有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2.离婚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析产) (1)身份证明材料; (2)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不动产权证书(已具备办证条件但尚未办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发票); (6)其他必要材料(有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婚姻登记。申请人双方到联办窗口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婚姻登记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婚姻登记员先行办理婚姻登记。 2.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员办理完婚姻登记后,将申请材料及婚姻登记结果材料转递至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受理转移登记申请,线上推送信息至税务部门进行后台核税,申请人通过手机扫码缴纳税费。税费缴纳完成后,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予以审核登簿。 3.证书领取。登记完成后,申请人可通过“爱山东”APP下载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如需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可至就近的不动产登记大厅打印或申请免费邮寄。 四、责任分工 (一)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站式联办窗口开展联办工作。为申请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提醒申请人按需求递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提醒离婚登记申请人将“涉及不动产分割约定的,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写入离婚协议书。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属地婚姻登记机关派驻工作人员开展联办工作,派驻人员根据申请人需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对暂时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派驻人员可进行现场委托见证。制作《婚姻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服务指南》,明确申请材料、业务流程、办结时限等内容,向办事群众做好政策解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改革方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是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的重要举措,是“一次办好”向公共服务领域的深度延伸,有条件的县区要先行先试,细化措施,加快推进,确保改革落到实处。 (二)坚持动态调整,完善服务机制。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统一,注意收集群众对“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优化业务流程,构建长效服务机制。 (三)注重宣传推广,提升政策认知。各部门要加大对“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的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线下宣传活动等途径强化政策宣传,提升政策知晓率,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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