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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
| 索引号 | 1454446139/gtzy/2025-00000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字号 | 临自然资规字〔2023〕97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7-28 | 发布日期 | 2023-07-28 |
| 统一编号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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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字〔2023〕97号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改革创新要求,现就开展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 继承人(受遗赠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遗产管理人到场协助办理继承(受遗赠)材料查验。 三、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材料 1.遗产管理人应当提供以下协助申请材料: (1)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2)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遗产管理人资格证明需遗产管理人和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到场确认,并签署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声明书(附件1);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遗产管理人资格经人民法院指定、公证处公证的除外。 2.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 (4)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材料; (5)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附件2); (6)不动产继承(受遗赠)分配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 法定继承的,分配协议由遗产管理人和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到场签字确认;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 非法定继承的,需提供全部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分配协议由遗产管理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场签字确认。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当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4)。 3.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或者材料,申请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二)办理流程 1.材料查验。登记受理前,应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查验。 2.申请受理。材料查验后,由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现场签署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询问记录(附件5)、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具结书(附件6)等相关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附件7),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审核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补充材料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其他事项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继承(受遗赠)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参照适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不动产权利人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证明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执行。 (二)告知承诺制适用 对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存在确实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情形的,参照适用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继承(受遗赠)登记一般规定”执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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