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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优化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审管联动机制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4465606/fkb/2025-0000047 | 主题分类 | 国防动员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临国动办发〔2025〕14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5-09 | 发布日期 | 2025-05-09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关于优化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审管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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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国动办发〔2025〕14号 各县区(开发区)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税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审管流程,深化人防工程审批改革,依据《临沂市人防工程“多合一”审批改革实施方案》(临国动办发〔2023〕1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审批监管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服务经济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政策集成等方面改革突破,增强发展韧性,为全面推进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优化审管流程。协同推进审管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依法优化工程项目审管联动流程,促进高效服务和政府职能转变。 (三)加强部门联动。坚持信息互通、问题互商,构建跨部门、全链条的审管服务体系,建立更加顺畅的协同机制。 二、实现规划同步 1.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医疗、绿地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三、优化审批流程 (一)用地审核阶段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时增加人防工程建设要求,统一表述如下: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修建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临沂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执行。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在首期开工建设的地块优先安排建设人防工程。 (二)规划设计阶段 4.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严格按照《临沂市人防工程“多合一”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应同步征求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等部门意见。 5.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上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并符合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提报人防工程分期建设计划,在首期开工建设的地块优先安排建设人防工程且开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首期单体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一般不得将人防工程规划至后期建设。首期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建设单位向审查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以在后一期合并建设;首期多建的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可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需放在后期建设的且符合人防审查要求的,要严格执行已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变更规划等方式降低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6.对于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合并规划类审批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1〕83号)、《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防空地下室审批的意见》(鲁国动办字〔2023〕25号)文件执行,实现“一证办结”。 7.申请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项目,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易地建设申请。经申请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前完成缴费,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三)施工许可阶段 8.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人防专业资质的单位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质量监督阶段 9.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同步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要对人防工程建设标准、建设面积进行复核,发现未按人防强制性标准设计或者建设面积不足的,推送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主体施工。 (五)竣工验收阶段 10.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人防工程面积实测,测绘成果报告书为竣工验收和备案的必要条件。 11.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委托人防工程检测单位对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12.鼓励对人防工程与所属的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工程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应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应工程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1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8号)文件执行。 14.新建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同时与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签订《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承诺书》。 15.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鲁防发〔2020〕6号)有关要求,建立人防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和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备案该工程档案。 (六)加强收费监管 16.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税发〔2022〕55号)规定,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及时将易地建设费审批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和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税务部门在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部门对账明细表》,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核对征收、欠缴、退费情况,由税务部门对已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全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单位进行欠缴处理。经对账发现缴费人存在欠缴、少缴易地建设费情形的,税务部门将《欠费情况移交说明》推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部门。 四、有关工作要求 17.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确定人防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实现人防工程审管闭环,避免出现漏审漏批、批而未建、应缴未缴、批建不符等问题。 18.加强数字化建设。各县区(开发区)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数字化管理与应用,加强与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税务信息平台等数据对接,对人防工程审批、规费审缴、质量监督、维护管理等各个阶段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实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风险预警,做到“应建尽建,应收尽收”。 临沂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2025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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