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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财政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信息统信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统筹机制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42453032/cgj/2025-00001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临城发〔2025〕2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日期 | 2025-01-22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财政局临沂市公安局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市信息统信发展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统筹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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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发〔2025〕2号 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减少无序开挖、频繁开挖和施工扰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有序和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统筹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有关部门可参照制定相应工作机制。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沂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统筹机制 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充分发挥道路功能,减少无序开挖、频繁开挖和施工扰民,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有序和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统筹工作机制。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作,统筹平衡和优化城市道路施工计划,坚持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须统筹所有管线、管廊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法定期限内不得挖掘,其他需要挖掘的城市道路,严格按照“市区统筹、项目(管线)统筹、批管统筹”的要求,统筹安排同一路段不同项目一次开挖、同步施工、统一修复,减少道路反复开挖和施工扰民现象,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无计划不审批”原则。中心城区施工规模长度大于100米或占路施工周期大于7天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坚持“无审批不施工”原则。所有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坚持“无会商不动土”原则。建设单位开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以及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排污、通信等单位对工程情况进行开工前会商。 (四)坚持“无验收不交付”原则。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未经城市道路、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计划统筹机制。市城管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管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通过征集次年度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求,对中心城区规模以上的占用挖掘工程实施年度计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管理以及其他管线主管部门统筹建立本领域内涉及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工程的内部计划。通过梳理筛选同一路段的不同施工项目,按照同一路段不同项目一次开挖、同步施工、统一修复原则,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项目,统筹编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避免重复开挖和频繁施工。 (二)严格审批报告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实现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批尽批,确保施工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各市级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中心,对本领域内拟开展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前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将审批内容进行公示,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涉及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可以依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不再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工程结束后及时恢复并报主管部门验收。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市区两级审批信息即时共享,将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涉及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化的审批结果推送市城管局,实现市级监管部门全面掌握占用挖掘道路、城市绿化工程情况,督导区级道路、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减少施工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四)实施施工会商机制。建设单位施工前,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动靠前服务,会同各相关部门以及工程涉及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排污、通信等单位对工程情况进行会商,一次性明确施工要求和关键部位,提前预防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五)强化监督验收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市区两级城市道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做好城市道路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对竣工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六)实行首挖负责机制。道路占用挖掘牵头部门在项目策划阶段,同步征询道路主管、各类管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挖道路的,统一施工,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由各管线建设单位按照占挖面积加权计算后,按各自比例承担;在同一管沟铺设的,平均承担。 四、职责分工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区道路以及绿化主管部门) 1.市城管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管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 2.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市行政审批局联合踏勘,区道路、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区行政审批局联合踏勘,并通知市城管局相应业务科室参加。及时接收行政审批部门推送的审批结果,监管信息及时反馈行政审批部门。 3.市城管局、区道路以及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前会商,区道路以及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区级监管项目工程会商时,应当通知市城管局相应业务科室参加。市城管局、区道路以及绿化主管部门收到审批文件后,应及时联系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施工前会商。 4.市城管局、区道路以及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工程涉及的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化审批内容的监督检查,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对已竣工的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化审批项目的现场清理和修复进行检查验收,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二)发展改革部门(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1.市级部门负责统筹供电领域内市区两级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内部计划,重大项目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督促管线单位及时报送年度拟挖掘计划、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市区两级部门负责对本领域内实施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做好全过程监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施工,施工过程中规范文明施工,竣工后督促及时修复并提交验收。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1.负责配合市城管局(区道路、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涉及城市道路审批工程的会商工作,配合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联合踏勘工作。 2.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的交通信号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3.负责统筹公安交通管理领域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内部计划,重大项目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对本领域内实施的工程做好全过程监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审批制度,施工过程中规范文明施工,竣工后督促及时修复并提交验收。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市城管局统筹制定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督促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市政等单位及时向市城管局报送次年度拟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地的计划,统筹安排好本领域市区两级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内部计划。重大项目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2.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领域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督促供水、供热、燃气、市政等单位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按照审批内容规范文明施工,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五)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1.负责依法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方面的审批手续,并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占用费。对未纳入年度占用挖掘计划的规模以上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原则上不予批准。 2.负责组织审批事项的联合踏勘。接收审批申请后,行政审批部门及时组织市城管局或者区道路、绿化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踏勘。 3.负责将审批结果及时推送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部门以及区道路、绿化主管部门。市区两级的城市道路以及城市绿化许可事项审批结果均推送给市城管局,区级审批结果继续推送区道路、绿化主管部门。 (六)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1.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通信领域内市区两级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的内部计划,重大项目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督促管线单位及时报送年度拟挖掘计划、严格落实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领域内实施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做好全过程监督,建立日常巡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施工,施工过程中规范文明施工,竣工后督促及时修复并提交验收。 五、组织保障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统筹机制工作。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公安交通管理、发展改革委、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以及其他管线主管等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建立中心城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联席会议制度,各责任单位分别明确一个内设机构,具体承担部门之间工作衔接、协调、公文往来等日常工作,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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