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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378085680/jyj/2025-0000139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临教办字〔2025〕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14 | 发布日期 | 2025-04-14 |
| 生效日期 | 2025-04-14 10:21:51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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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教办字〔2025〕11号 各县区教体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教育体育工作办公室、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局属各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临沂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5〕1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教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 在满足本区域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且具备为2—3岁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的幼儿园,可以开设托班。 第四条 依法依规办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违反办园行为事件、师德师风事件、影响恶劣的舆情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证件齐全、有效;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行为。 第五条幼儿园按照要求配足配齐全园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与托班幼儿配比不低于1:7,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1名保育员或1名专任教师2名保育员,具体情况可由幼儿园根据托班幼儿实际情况确定,保证为幼儿提供更精细化的科学照护。 托班保教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上岗前接受托育照护方面的培训。托班专任教师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托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幼儿园3—6岁幼儿数和托班2—3岁幼儿数合计在8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81—15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合计数在151人以上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有条件的可配备医务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经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幼儿园保安人员应按照要求配备到位。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订版),为托班幼儿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游戏和生活活动场所。托班班级活动用房原则上设置在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基本空间。室内活动室面积不小于2.5㎡/托位,应采用软质地坪,墙面有安全防护。户外活动空间应当就近、相对独立,面积不小于2㎡/托位。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2—3岁婴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幼儿生活和活动等重点区域应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且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第七条 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适应2—3岁婴幼儿发展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满足2—3岁婴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 第八条幼儿园开设托班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幼儿园审批规划班级数的30%,开设托班数和现有班级数总数应不超过审批规划班级数。每个托班幼儿人数应不超过20人。 第三章 开设流程 第九条 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所需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民办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县区教育部门认定公办性质幼儿园的相关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全园保教和保健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 1.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证明和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书。 2.保育员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和县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证书。 3.保健人员高中及以上学历证明和县区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如提供餐饮服务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临沂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附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程序。 (一)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第二章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向县区教育部门提交第九条所列申请材料。 (二)审核确认。县区教育部门结合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总体安排、学前教育提升目标、幼儿园现有布局、托育服务群众需求和托班学位供给情况,统筹规划幼儿园托班设置,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设托班的幼儿园进行材料初审、集体研究、审核确认。 (三)联合核查。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县区教育、卫健部门对拟开设托班幼儿园的改造提升、环境优化、材料配备和师资配置等进行联合核查,并作出核查结论。 (四)业务变更。顺利通过审核确认和联合核查后,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未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的,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经营范围)。 (五)对外公示。符合开设托班条件的幼儿园名单在政府官网和幼儿园公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发文确认。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教育部门发文批复,同时将开设托班的幼儿园信息列入幼儿园招生“白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没有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办性质幼儿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幼儿园),经审核确认、联合核查后,直接进行对外公示、发文确认。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时间节点。婴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托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村集体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托班,可优先招收本单位、本村(居)户籍适龄婴幼儿入园,空余托位向社会开放。幼儿园托班面向社会招生,符合资格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的,可采取分批次录取、电脑随机派位、抽签摇号等录取方式。教育部门应将托班一并纳入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公办幼儿园托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托育费标准,由教育部门结合办托成本和财政补助等实际情况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托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可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325号)要求进行收费,严禁超时段收费、超范围收费、监管外收费。要规范、及时做好退费,杜绝退费难问题。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开设的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享有普惠性幼儿园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幼儿园托班相关托育服务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为普惠性幼儿园托班安排的生均运行经费,高于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安排生均运行经费,教育部门不再安排生均公用经费;生均运行经费低于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由教育部门按照学前教育公用经费标准补齐。 第十八条 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日常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教等应当符合2—3岁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膳食计划和科学食谱,为婴幼儿提供营养丰富、健康的饮食,每周向家长公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遵循2—3岁婴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重视婴幼儿早期情感关怀和回应性照护,让他们在生活和游戏中体验,促进其在身体发育、动作与运动发展、行为习惯与自理能力、语言发展、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审美发展、认知发展等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要求,遵循2—3岁婴幼儿发展的年龄特点与个体差异,从时间长度、活动量、动静程度、个体差异等方面,制订科学的托班保育方案,精细化安排一日生活,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营养膳食、健康管理等照护服务。婴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主要包括睡眠、进餐、如厕、学习、运动、游戏等,活动组织应以游戏为主要形式,保证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半日制托班各类活动时间对应减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幼儿信息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托班幼儿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汇总发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把2—3岁婴幼儿托育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教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保教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幼儿园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教人员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基于托班特点的家园沟通合作机制,通过电话、微信、面谈、讲座等多种形式,及时沟通婴幼儿身体状况、情绪表现等情况,指导和帮助家长提高在日常养育、亲子互动等方面的能力。充分发挥家委会作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探索开展家长轮值陪护照料机制,做好家园社协同共育,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形成育人合力。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班的卫生保健、膳食营养和疾病防控等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托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照护与保教质量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5〕20号)的职责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共同对辖区内幼儿园托班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机制优化、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安全防护和卫生保健等重点工作,全面提升幼儿园托班的照护质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申请开设手续,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继续开办,不符合开设条件的托班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开设条件的,停止托班招生,已招收的托班幼儿根据家长意愿分流至其它具备条件的幼儿园。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开设托班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环境设施、师资配备、师德师风、规范办园、食堂食品、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进行联合检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发生师德失范事件、安全责任事故以及舆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停止托班招生,已招收的托班幼儿根据家长意愿分流至其它具备条件的幼儿园。继续违规收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或扣回生均经费、年检不合格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开展托育服务工作中,幼儿园、教职工存在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卫健委负责具体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内,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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