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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试行) |
| 索引号 | 1454446139/gtkjgh/2025-0000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国土空间规划 | 发文字号 | 临自然资规字〔2025〕4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 发布日期 | 2025-07-0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林业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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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自然资规字〔2025〕40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3〕1号),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林业局 2025年6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一、明确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程序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见附件1)。 (一)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 1.活动情形。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应严格控制活动强度和规模,避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主要包括: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工程设施;输电线路工程;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生态修复、水利、防洪、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其他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的项目。 2.认定程序。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建设活动是否涉及新增用地审批,说明项目必要性、建设规模、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位置和不可避让性分析、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影响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内容。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察,征求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格式要求见附件2),作为相关活动开展的依据。 (二)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 1.县级申请。相关建设单位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对论证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请县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初步认定意见”。申请材料包括:县区政府(管委会)请示文件、论证报告。 2.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论证,并联合向市政府提报审查报告。市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的支撑材料,并提请省政府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支撑材料。 二、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符合鲁自然资发〔2023〕1号文件规定),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县级申请。相关建设单位向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报告。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对论证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请县区政府向市政府出具申请。 (二)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并联合向市政府提报审查报告,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出具项目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 三、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应尽量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用地选址申请中应包含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必要性的相关说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中应包含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论证、明确恢复措施等内容。项目建设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使用结束后应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四、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一)加强政策宣传。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为各乡镇(街道)制作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图,及时开展生态保护红线政策的宣传解读。各乡镇(街道)可在生态保护红线与现状城镇村用地边界处,设立标识牌,标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和监督。 (二)明确部门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监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监督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自然保护地、公益林、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执法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和“临沂市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违法违规用地、开矿等行为进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利用“林草执法监督平台”“山东省空天地一体化自然资源监测监管系统”,对涉林事项进行监督。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问题,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分类处置:对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手续;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对非法新建或扩建的农村村民住宅,移交具有执法权限的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对其他违法违规用地、采矿行为,由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职能的主管部门查处;对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由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的主管部门查处;对其他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责任部门查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定期对疑似问题图斑的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视情提请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管委会)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期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 2.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表 附件1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四)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主要包括:标识标志牌、道路(含索道、步道、栈道等)、观景台、游客服务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咨询站(亭)、公共厕所、休憩设施等配套性服务设施建设及维护;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防洪、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防灾、消防、电子监控、革命烈士陵园等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六)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七)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八)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附件2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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