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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试行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431857656/fgw/2023-000003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临发改成本〔2022〕372号
成文日期 2022-12-31 发布日期 2022-12-31
生效日期 2023-06-01 00:00:0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试行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改成本〔2022〕372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局,沂河新区筹建办经发科技组、城市管理局:

为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91号)等政策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制定权限

市发展改革部门、城管部门制定城区范围内收费标准;各县制定本县收费标准。

二、试行范围

为稳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实施,我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在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试行,其收费实施具体范围由区城管部门确定公布。

三、试行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实行计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吨33元,或每桶(容积120升)3元。

四、试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制定并公布新的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政策。各县应于2023年6月1日前,出台辖区内非居民厨余垃圾试行收费政策。

五、其他事项

试行收费标准仅涵盖部分收运费用,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至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由产生单位逐渐承担全部收运和处理费用。试点期间各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体食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城管部门依法确定收费主体和执收方式。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持有效收据抵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补助非居民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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