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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1585729837/ybj/2020-0000079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临医保字〔2020〕9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3-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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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医保字〔2020〕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2号)和《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要求,为确保2020年全面启动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现就做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 定点医护机构申请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定点医护机构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向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临沂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医护机构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4、全市医护机构申请汇总表;5、全市医护机构医护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各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申请材料接收、审核工作,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各县区医护机构申报汇总表和申报材料于3月13日前报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电子版同时报送。 二、评估流程 (一)审核评估。市医保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承办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申报的医护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 (二)协商谈判。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与医护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失效及争议处理等。 (三)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协议签订。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与医护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市医保局向社会公布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名单。 三、工作要求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护机构评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医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申报单位资料审核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申报工作条件和流程,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评估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各县区要主动通知县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统筹做好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材料上报工作。 附件:1、全市医护机构申报汇总表 2、全市医护机构医护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临沂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6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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