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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83500865/zfgjj/2024-000008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 临住字〔2024〕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 生效日期 | 2024-09-01 00:00:00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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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临住字〔2024〕21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不变。禁止使用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 (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标准 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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