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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551610/sbj/2025-0000223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临人社函〔2024〕37号 |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 生效日期 | 2024-11-28 09:07:07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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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人社函〔2024〕3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临沂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临沂市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城乡劳动者创新创业意识和素质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35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的创业培训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创业培训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资金保障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规定做好创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依法依规做好创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创业培训机构遴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属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承担补贴性创业培训任务: (一)临沂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持有效办学许可证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职业院校(包括高职、中职、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具有满足开展培训工作需要的师资力量。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教师,教师须取得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相应培训类别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能承担培训教学任务,其中专职教师至少1名。 (三)具有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满足开展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有不小于60㎡的创业培训理论教学教室2间,并配备电脑、投影仪、可移动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开展网创培训的机构应有不小于80㎡的培训实操教学教室,配备30台以上电脑及优质的网络资源);配备培训教学所需的正版教材、图书、资料;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房屋安全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开展创业服务的条件,能够提供后续指导服务。有完善的专家指导团队,具有3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师、行业专家、取得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等),须与培训机构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六)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服务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属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审核、考察,提出拟承担培训任务的创业培训机构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纳入我市补贴性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目录内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退出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一)不再符合第四条创业培训机构申请条件的; (二)存在以联合办学、培训合作等名义违规转包培训的; (三)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七条 根据创业和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培训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由低到高分为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2个层级,创业意识培训(A类)、创办企业培训(B类)、网络创业培训(C类)3个类别。 第八条 要将就业创业形势政策解读及创业经验分享纳入创业培训内容,邀请行业部门专业人士讲解就业创业政策,邀请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对应创业培训相应层级和类别自主选择或开发创业培训项目(教程),项目(教程)要符合《关于印发<创业培训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就培发〔2018〕2号)相关要求,具有完整的技术标准体系和实施规程,有明确的教学大纲、教材开发、师资培养与管理、机构选择与管理、培训监督与评估等体系。 第十条 网络创业培训还需符合《关于印发<网络创业培训技术要点>的通知》(中就培发〔2021〕2号)相关要求,网络创业培训教学辅助平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自主引进。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过程监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创业培训班期的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核等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十二条 培训结束后,创业意识培训学员应完成创业构思书,创办企业培训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网络创业培训学员应完成网络创业计划书并提交实践成果。创业培训考核坚持“培考分离”原则,授课讲师不得担任所授班期的考核工作。根据讲师平时授课表现及参加各类比赛、活动情况从师资库中选拔优秀讲师组成创业培训评审讲师库,由评审讲师库中的两名讲师对学员创业构思书、创业计划书、网络创业计划书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8号)相关要求,由培训机构向学员免费核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创业培训机构按照所选教程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做好培训对象筛选、培训需求分析、培训组织、监督评估、后续服务等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机构和讲师依据参训人员提交的《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附件),对参训人员所处创业阶段及培训意愿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所开设班期条件的学员,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意见建议或推荐其他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对学员信息进行分析,了解学员资源条件、培训预期和需求,有针对性的选择教学方式、实施教学计划。 第十七条 创业培训每班期至少有2名讲师授课,讲师应持有对应课程的讲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采取小班授课,互动式教学。创业意识培训不少于3天,24课时,每课时45分钟,每班不超过40人;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各不少于7天,56课时,每课时45分钟,每班不超过30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可利用招标确定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线上培训要采用人脸识别、学习图像抓拍等技术留存线上学习记录,线上培训课时应不超过培训总课时的30%。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机构应按照课程技术要点做好培训组织实施工作,并运用监督评估工具,收集相关数据,对教学情况、教学效果、学员满意度等进行教学评估。 第二十条 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开业指导、创业贷款、创业孵化、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提升培训效果。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统筹力度,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7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7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应从低到高逐层级参加创业培训,对劳动者先参加高层级培训,后参加低层级培训的,对低层级不予补贴,且不得重复参加同类别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118号)相关要求,开展创业培训绩效评估,加强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联合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大创业培训机构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培训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过去创业培训相关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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