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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创业导师和创业导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25-0000225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临人社函〔2024〕38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日期 2024-11-28
生效日期 2024-11-28 14:33:45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总工会

共青团临沂市委

临沂市妇女联合会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创业导师和创业导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人社函〔2024〕3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教育(教体)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加强我市创业导师队伍及创业导师工作室建设,整合创业导师资源,强化创业指导服务,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21〕138号)《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好“1+7”就业工作体系任务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质效提升的通知》(临就发〔2024〕5号)要求,制定《临沂市创业导师和创业导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沂市教育局

临沂市科学技术局

临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临沂市总工会

共青团临沂市委

临沂市妇女联合会

临沂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临沂市创业导师和创业导师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创业导师服务质量和水平,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交流平台,构建服务创业者创业实践新模式,提供引领企业发展的新平台,扩大创业服务影响力和辐射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临政字〔2021〕138号)《临沂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抓好“1+7”就业工作体系任务落实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质效提升的通知》(临就发〔2024〕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导师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任,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创业就业需求,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独立身份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等工作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创业导师工作室主要是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评审认定,由优秀创业指导师、创业培训师资等为创业者创业实践及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咨询指导及相关服务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创业导师主要服务对象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各类有创业需求人员和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次创业者等,创业导师工作室主要服务对象为创业者、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与园区等。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创业导师的指导管理工作,整合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成功企业和个人等各类创业导师资源,开展创业指导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的评审认定、督查指导、工作开展,委托创业导师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创业导师采取全市统一聘任,统筹管理,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聘任的导师在全市各级各部门间互认、共享。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组成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创业导师主要由与创业相关、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以下人员组成:

(一)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创业活动有管理、指导、服务职责,志愿义务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的政府部门相关业务负责人;

(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研开发推广机构从事创业工作研究和指导服务,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创业指导专家;

(三)法律、会计、经济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业务负责人;

(四)在经济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在所在地区行业、专业中有显著业绩并具备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五)自主开办企业5年以上并保持一定的利润增长,具有创业指导工作经验的创业成功人士;

(六)取得国家、省级颁发的创业指导类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公益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自愿分享创业经历和创业实践经验。

(二)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三)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能力,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

(四)身心健康,有饱满的创业服务热情,能够服从安排,积极参加我市创业服务活动,并保质保量完成服务指导工作。


第三章 创业导师聘任和管理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征集、推荐、邀请和认定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第九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创业导师招募公告,明确招募条件、程序、职责等,导师招募遵循个人自愿的原则,采取社会征集、机构推荐、主管部门邀请等方式。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负责推荐本地、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创业指导专家。

(二)申报。凡符合第六、七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填写《临沂市创业导师申请表》(附件1)及以下材料,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身份证等证明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2.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复印件;

4.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其他评审专家的评荐意见形成的推荐报告(附件2);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进入下一环节。

(四)终审。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终审。

(五)聘任。通过终审的,认定为临沂市创业导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公布,颁发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可根据创业导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个人意愿等综合情况续聘或解聘。

(六)入库。经聘任的创业导师纳入创业导师库管理,按“分类别、分区域”原则建立市级创业导师库,形成创业导师信息台账。

第十条 服务管理。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登记跟踪制度,各级各部门及时记载导师开展创业指导情况,填写《临沂市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附件3),并将创业导师参与创业指导服务的图像等资料及时留存归档。

第十一条 解聘办法。创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或参与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创业导师形象。

(三)泄露帮扶对象商业秘密,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四章 创业导师具体职责和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创业导师工作职责。

(一)为有创业意愿或处于创业各阶段的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项目评估、市场分析、财务管理、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二)接受创业者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保持与创业孵化基地或相关机构沟通、联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创业义诊、政策宣传等活动,每年参与创业指导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

(五)保守创业者和帮扶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项目评估。参加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及各类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业项目或孵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创业项目改善意见或建议。

(二)结对帮扶。创业导师与创业帮扶对象结成对子,通过上门指导、座谈、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创业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创业培训或专题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业者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业意识和竞争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创业企业扶持政策。

(四)咨询指导。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咨询解读、创业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项目策划、开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信贷融资等方面的咨询指导。

(五)其他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业相关活动,如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宣讲等。

第十四条 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一)集中服务。由各级各部门统一安排。

(二)结对服务。由创业者个人申请,创业者根据实际需要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并填写《临沂市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附件4),各级人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安排。

(三)主动服务。根据创业导师个人意愿开展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

(四)受邀服务。由相关部门发出邀请,创业导师提供公益服务。


第五章 创业导师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服务”原则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创业导师参加项目论证、咨询诊断、培训授课等创业帮扶活动,邀请单位可酌情给予创业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评委优先从创业导师库选定。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对表现突出的创业导师予以通报表扬,优先推荐评聘山东省创业导师,符合条件的推荐申请“沂蒙惠才卡”。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创业导师学习交流活动,创造条件推荐创业导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对指导创业者成功创业的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依托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做好优秀创业导师的宣传、推广工作。重大专项活动和创业导师的重要成果,以适当形式报有关行政部门参考或报市领导参阅。


第六章 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


第二十条 申报主体。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由创业培训服务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载体,以及长期从事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服务的优秀创业指导师和创业培训师资等联合申报和建设,形成多方参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创业指导服务新载体。工作室由申报载体负责运营。

第二十一条 申报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不少于4人的创业指导服务团队。团队组长应为市级及以上创业导师,长期从事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认可和广泛的影响,经验丰富、引领示范、培养带动作用强,有充足的时间和能力从事创业导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团队成员不少于4人,应由创业导师组成,掌握完备的创业指导服务知识体系,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承担创业导师工作室工作职责。

(二)积极贯彻落实宣传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整合各类创业就业资源,协调落实关于促进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创业导师工作室具备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能够为创业导师工作室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以满足其基本功能。一般设咨询服务区、后台办公区。

(一)咨询服务区。包括个体咨询室、创业活动室、宣传展示区等。个体咨询室用于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或小范围的个性化服务,要求空间相对独立,环境温馨舒适,确保安静、私密性,给人以安全感,便于深入沟通。创业活动室主要用于组织创业培训、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团体测评等主题活动,要求空间可容纳 20-30人,配有开展活动的设备设施。宣传展示区用于向创业者展示宣传服务标语、各类创业政策、创业培训指导工作等。有条件的可设置自助服务区,用于提供多媒体自助服务、线上直播、新媒体服务专栏等在线服务。

(二)后台办公区。后台办公区主要供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日常办公使用,可配备小型会议室。

第二十三条 申报评审认定程序。

(一)下发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二)自主申报。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有意向申报的创业服务载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报以下材料:

1.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申报表(见附件5);

2.申报报告(见附件6);

3.创业导师个人资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初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实地评审。

(四)实地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评审。

(五)公示认定。公示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后进行创业导师工作室名单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通报并授予“申报个人+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牌匾,原则上每年评审认定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应充分整合汇集创业就业资源优势,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日常接待。为创业者、小微企业主、创业培训师资和创业指导人员提供现场、电话或互联网等日常接待咨询服务。

(二)实施创业培训。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创业培训服务,针对创业者实际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开发培训课程,实施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为学员提供政策解读、创业测评、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等“组合式”后续创业实践辅导。为创业培训师资定期开展创业培训精品课展示、教学研究等培训指导能力提升活动。

(三)提供创业指导。为创业者提供企业创办指导及经营管理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分析诊断企业创办和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指导创业者制定、执行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运用创新思维与方法,构建学习型组织,制定创新发展规划等。

(四)组织各类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创业大讲堂、创业者沙龙、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讲师大赛、成果展示交流、创业论坛、创业联盟等活动,为主办方提供方案设计、规则制定、赛事评审等技术支持服务。

(五)搭建资源平台。根据创业者实际需求,对接创业孵化、创业见习、创新技术、创业融资、市场等资源。

(六)开展技术研发。探索线上线下相融合的创业服务平台及产品,研究、开发创业培训指导新模式。定期开展团队培训研修、技术攻关、共享交流等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七)收集成果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创业者创业案例及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工作成果,为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提供依据。

(八)配合相关工作。宣传我市创业政策,积极参与相关创业活动,主动引领创业实践。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创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室要积极探索市场化服务模式,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合理范围内收取服务对象服务费,保障可持续运营发展。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室应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文献资料影音图文等材料分类整理归档。包括文书资料、预约及服务台账、影音图片电子文档三大类。档案资料应按年度、按类别装订成册存档,可根据档案资料介质和重要程度采取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形式。要建立档案归档、存储借阅、销毁、保密等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团队组长(主要带头人)有非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二)未开展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应开展工作的;

(三)未达到申报条件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创业导师自担。创业导师和创业导师工作室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业导师和创业导师工作室无关。创业导师或创业导师工作室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业导师或创业导师工作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1.临沂市创业导师申请登记表

                 2.临沂市创业导师推荐报告

                 3.临沂市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

                 4.临沂市创业导师需求申请表

                 5.临沂市创业导师工作室申报表

                 6.创业导师工作室申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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