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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551610/sbj/2025-000019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临人社发〔2018〕55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2-12 | 发布日期 | 2018-12-12 |
| 生效日期 | 2018-12-12 09:30:25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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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人社发〔2018〕5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挂钩联动机制 自2018年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当月,由市级统一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挂钩比例直接调整全市各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再另行印发调整通知。 二、调整挂钩比例和方法 2018年11月起,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2019年,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起,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保持90%的比例。如2019年、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从当年11月起按上述规定提高挂钩比例。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调整。 三、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对提高失业人员待遇,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次调整机制启动后,市本级和三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为1211元,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参照该标准执行;九县(沂南、郯城、沂水、兰陵、费县、平邑、莒南、蒙阴、临沭)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30元调整为1085元,临港区、蒙山区参照该标准执行。以后年度按规定及时启动挂钩联动机制。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分步实施,循序浙进,确保落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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