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标题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431551610/sbj/2025-0000186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发文机关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临人社规〔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2-24 发布日期 2021-02-24
生效日期 2021-03-01 01:17:29
统一编号 LYCR-2021-0080001 效力状态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的通知

临人社规〔2021〕1号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属各高职高专:

现将《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科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临沂市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决策部署,形成具有临沂特点和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是指事业单位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的方式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开辟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的特殊通道。

第三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要面向国内外,遵循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坚持标准、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

(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入选者;

(四)国家、省科技最高奖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科技进步一等奖(均为个人排名前三位)获得者,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均为个人排名前三位)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均为个人排名前三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均为个人排名前二位);

(五)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六)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七)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称号获得者;

(八)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九)文华奖、群星奖、金钟奖、梅花表演奖、中国美术奖金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行业领域国家级奖项人员;

(十)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梁希林业科学技术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位);

(十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3名人员及其指导教师(排名第一位);

(十二)获得奥运会前六名、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前三名和全运会冠军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员;

(十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排名第一位);

(十四)省级临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齐鲁卫生与健康领军人才、齐鲁卫生与健康杰出青年人才;

(十五)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十六)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含一类国家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3篇以上,影响因子共9分以上);

(十七)辅导学生获得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国家奥林匹克竞赛金、银、铜牌的老师或教练;

(十八)其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县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标准条件,研究确定本县区特聘人才范围,其中,县区确定的特聘人才范围须报设区的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暂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应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九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前就特聘人员条件、评议委员会构成、特聘工作程序、单位岗位空缺等情况与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第十条 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均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

(二)组织评议。评议委员会对拟聘用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进行评议,确定拟聘用人选和聘用岗位。

(三)公示。拟聘用人员及聘用岗位信息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填写《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登记表》(附件1)、《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用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特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对特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待遇、续订、解除合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采取特聘方式进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获得各级相应的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等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十三条 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工作由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未履行提前沟通程序或未按照规定的人才范围、程序组织实施的,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附件:1.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登记表

          2.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用情况汇总表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打印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