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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5-000022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价费发〔2018〕173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18-12-3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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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价费发〔2018〕173 号 各县区物价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发布,现将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 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1)195 号规定标准一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基准价 200 元/月. 车位标准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上浮不超过 20%,下浮不限。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 准: 1、至交费日空置期满 6-12 个月的,以 2018 年 7 月 1 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 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 2、至交费日空置期满 12 个月以上的,以 2018 年 7 月 1 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 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 内最高收费12元。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 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 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 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 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 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 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 20%比例扣除。 本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31 日。临沂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2)94 号、临沂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3)93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2.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表 临沂市物价局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
注: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附件2 2019 年市区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和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
注:车位未办理车辆出入通行手续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同约定暂不使用车位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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