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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5-000022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价格发〔2018〕156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20 | 发布日期 | 2018-12-2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物价局
关于今冬明春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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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价格发〔2018〕156号 各县区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管理局、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为确保我市冬季天然气市场供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与我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就今冬明春期间(2018年11月1日-2019年3月31日)签订的《2018-2019年冬季天然气购销合同》有关门站价格调整条款,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3.29元/立方米。 二、管道燃气企业进入城镇配气管网混合配送的非居民用气,购进价格高于3.29元/立方米,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购销差率核定,购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以上两项属临时价格政策,执行时限为采暖期内(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采暖期满自行终止。采暖期满后我市城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2.86元/立方米。 三、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市、区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临沂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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