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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5-000023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价格发〔2017〕98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9-13 | 发布日期 | 2017-09-13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物价局
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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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价格发〔2017〕98号 各县区物价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改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82号)要求,结合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销售、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情况,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03元调整为2.90元。 二、车用天然气区分出租车、公交车用气和其他社会车辆用气,出租车、公交车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70元调整为3.50元;其他社会车辆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3.70元。 三、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天然气价格执行。 四、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 临沂市物价局 2017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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