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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上浮非居民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5-000023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价格发〔2016〕120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 生效日期 | 2016-11-20 15:09:19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物价局
关于上浮非居民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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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价格发〔2016〕120号 各县区物价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改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90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销售分公司《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结算价格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和车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最高销售价格由3.03元/立方米调整为3.23元/立方米。 二、车用天然气区分出租车、公交车用气和其他社会车辆用气,出租车、公交车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70元调整为3.90元;其他社会车辆用气价格由每立方米3.90元调整为4.10元。 三、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用气价格按居民天然气价格执行。 四、各天然气经营单位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0日(含)至2017年3月15日(含)执行。2017年3月16日起恢复执行《临沂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和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临价格发〔2015〕118号)文件规定价格。 临沂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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