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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物价局关于临沂市岸堤水库原水费征收依据问题的批复 |
| 索引号 | 1431857656/fgw/2025-000023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临价格发〔2016〕119号 |
| 成文日期 | 2016-11-18 | 发布日期 | 2016-11-18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物价局
关于临沂市岸堤水库原水费征收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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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价格发〔2016〕119号 临沂市岸堤水库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临沂市岸堤水库原水费征收依据问题的报告》(临岸水办〔2016〕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要求,原水费进入供水成本,《临沂市物价局关于临沂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临价格发〔2015〕137号)文件中居民用水基本水价、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和特种用水基本水价已包含每立方米0.25元的原水费,文件只是废止临价格发〔2004〕202号、临价格发〔2007〕195号的终端水价,原水费仍执行每立方米0.25元的价格不变(其中0.15元用于岸堤水库管理部门,0.10元用于库区群众生活、生产补助)。 临沂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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