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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发改委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林业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360274559/mzj/2025-000021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民〔2025〕3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
| 统一编号 | LYCR-2025-0180001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发改委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林业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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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民〔2025〕31号 各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临沂沂河新区社会保障办公室、高新区财政金融局、临港财政金融局、临沂高新区农工办、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临沂沂河新区市场监管分局: 现将《临沂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发改委 临沂市公安局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沂市林业局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殡葬改革事业健康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运营与管理。 国家对烈士、军人、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华侨等特殊安葬(放)骨灰(遗体)的公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是指由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以政府调控方式为本辖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包括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政府主导、节地生态、因地制宜、总量控制、公益惠民原则;实行政府投资建设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第五条县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县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者管理公墓的组织。公益性公墓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墓单位。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 第七条公墓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殡葬设施专项规划,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建设。 第八条公墓应当先设计后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遵循“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墓穴区和生态葬区合理搭配布局,适当融入当地文化元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园区布局和绿化效果。 第九条公墓申请建立、建设、扩建、迁址、更名、变更法人、变更管理单位、关闭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新建公墓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第十一条公墓应当严格建设标准,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每亩地规划建设不少于200个墓位(400个穴位)。墓碑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墓穴间距不超过60厘米。骨灰堂等骨灰安放设施按照每个格位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标准建设,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骨灰寄存防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可打造或预留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区域,确保可持续发展。每处公墓需建设公共祭祀区和防火设施等配套设施,绿化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三条公墓建设完成后,应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公墓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矢量数据图;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维护 第十四条公墓不得以联营、转让、承包、出租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公墓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工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十六条公墓应当配备管理维护工作人员,负责墓区管理维护、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墓应当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墓(格)位销售管理档案和逝者信息档案等,确保信息可查询和追溯,鼓励公墓运用数字化管理。 第十八条公墓应当采取增加监控设备、安防设备以及定时巡逻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墓区设备、设施和消防安全。 第十九条公墓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清明等祭扫高峰期间群众祭扫安全,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移送、交办的问题及线索及时核查处置。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墓需严格履行实名制管理程序,办理安葬手续,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逝者火化证明等材料,签订公益性公墓安葬协议,取得安葬证,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基本信息在智能化信息平台的实时录入工作,妥善保管相关纸质档案。 第二十二条公墓安葬应当按照墓穴顺序依次进行安葬,禁止挑选墓穴、预留活人墓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墓应当规范文明祭扫工作,倡导绿色、生态、文明祭奠方式,鼓励开展网上祭奠、代祭等便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墓不得接纳遗体土葬。拆迁坟墓及散坟整治中产生的骨灰(遗骸)存放至公益性公墓时,须先经火化、烘干、装盒、密封等专业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骨灰迁出手续时,应当要求办理人提供逝者直系亲属书面申请、身份证、联系电话及骨灰去向的墓(格)位证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使用年限,可根据公墓规模、安葬(放)量等情况,参照经营性公墓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到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1年未办理续用手续的,由公墓单位收回墓(格)位进行循环利用,对骨灰进行妥善安置(或处理)。严禁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墓(格)位。 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年限,由各自管理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临沂市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临民〔2023〕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如上级机关新出台的规定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之处,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以新规定为准,本办法与之相抵触的条款自动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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