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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83500865/zfgjj/2025-000066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 临住字〔2025〕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发布日期 | 2025-12-26 |
| 生效日期 | 2025-12-31 00:00:00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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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住字〔2025〕38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现将《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临住管字〔20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以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异地贷款是指职工或配偶在我市之外,全国范围内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称为异地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委托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受委托银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资料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名下无未结清及申请中的公积金贷款,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从外地调入本辖区工作的,新开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合并计算); (三)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15%的首付款; (五)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月收入的60%);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同意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七)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组合、异地、商转公贷款; (八)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1.家庭新购普通自住住房,为房屋所在县区唯一住房的; 2.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出售的。 (九)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婚前各自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的,符合条件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卖掉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旧房后,再次购买新建普通自住商品住宅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以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十一)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将申请前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十二)借款人同一套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手续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不支持直系亲属间买卖住房、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交易。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资料 1.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电子证照); 2.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需填写婚姻声明书;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借款人本人有效Ⅰ类银行卡; 4.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查询); 5.申请高层次人才贷款的,需提供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6.申请多子女贷款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7.申请“以旧换新”或“首房出售”贷款的,需提供房屋出售材料; 8.申请异地贷款的,借款人须出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最近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9.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身份证、征信报告(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查询); 10.中心要求其它的材料。 (二)购建房资料 1.购买住宅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电子合同)及首付款单据原件(房票);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过户后贷款的),应在自取得《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证明、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贷款后过户的),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资金监管协议》、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支付凭证; 3.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及支付费用的发票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付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 5.购买拆迁还建房(仅限一套房)的,应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县级政府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原件; 第八条 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两年以内连续逾期超过3期以上、五年以内累计超过6期以上记录的; 2.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的; 3.被列入公积金失信惩戒名单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单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7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100万元。 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购房,贷款额度上限上浮30万元。 购买高品质住宅,贷款额度上限上浮20万元。 购买现房,贷款额度上限上浮10万元。 上述上浮政策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为160万元。 (二)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 (三)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四)首付款加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五)不得高于按以下标准确定的贷款额度。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85%; 2.拆迁还建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交总房价的差额部分,即总房价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合同价格、增值税发票与契税完税凭证三者按照就低原则核定购房价格。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所显示的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依据。 第十一条 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年限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一)房产抵押。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自然人担保。购买拆迁还建房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自然人担保。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40%,但担保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 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担保时间不少于贷款年限,担保责任于借款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予以解除。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能作为担保人,已担保的不得重复进行担保;负债金额较大的不得提供担保。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或银行延伸网点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贷款经办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内容完整规范、证件齐全有效、资料真实合法: (一)审查购房合同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二)贷款经办人员应至少与借款人接触一次,通过了解借款人当前居住条件及此次购房的首付能力,判断其购房目的及拥有意愿; (三)通过审查借款人的职业、工作年限、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等信息,判断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审查担保人的身份证明、书面担保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个人征信等情况; (五)经借款人授权,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库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情况,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借款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自收到贷款申请及要件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市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购买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贷款后过户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资金发放到资金监管账户; 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过户后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资金发放到售房人账户; 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资金发放到开发指挥部; 自建、翻建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受委托银行在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在办妥抵押担保手续后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可在按月偿还贷款的基础上,到公积金窗口或网上办理提前还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通知受托银行催收。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人员在贷款发放后,应随时掌握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做好放款及还款记录。要配合受委托银行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程序,协助受委托银行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切实防控贷款风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法定原因不能正常偿还贷款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按法律规定履行还贷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有权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通过行使抵押权及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其他方式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房产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五)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六)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其偿还贷款的; (七)借款人卷入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七条 售房人为借款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及时追回被骗取的贷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甚至徇私舞弊的,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来临沂市工作的博士,在本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可申请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受公积余额限制,贷款额度上限200万元。其他规定不变。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适用《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临住管字〔2020〕1号)。 第三十三条 职工已经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适用《临沂市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临住字〔2025〕10号)。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贷款动态调整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位于70%以下,适当放宽贷款政策;个贷率位于70%-85%时,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个贷率位于85%-93%时,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时收紧贷款政策;个贷率超过93%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优先保障缴存人提取及购买保障性住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暂停商转公业务、停止执行优惠政策。 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本细则将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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