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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483500865/zfgjj/2025-000067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临住管字〔2025〕9号
成文日期 2025-12-26 发布日期 2025-12-26
生效日期 2026-01-01 00:00:00
统一编号 效力状态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住管字〔2025〕9号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水平,根据上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指导意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未与单位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灵活形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登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单位缴存职工不适用该办法。

第四条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对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设立独立的自愿缴存管理专户并在该账户下设立个人账户,分类核算。中心所属各分支机构具体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互助性个人住房储金,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归个人所有,缴存使用需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中心所属分支机构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同意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核查其住房公积金相关情况: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本人受托银行有效Ⅰ类借记卡。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与中心签署《临沂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开立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予以注销账户。

第九条 下列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账户缴存资金与缴存信息并入转移后的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缴存人转为单位缴存职工的,由用人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单位缴存人员转为灵活就业的由缴存人员办理账户转移。

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出至异地的,中心注明单位职工缴存资金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资金。异地转入本市的,中心根据资金类型分别入账,缴存余额、缴存时长合并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或灵活缴存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予补缴个人账户设立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一)按月缴存:缴款方式为银行代扣,由受托银行将缴存资金从缴存人个人借记卡账户划拨至中心银行账户,扣款日期由缴存人在每月10日至20日间自主确定。约定的扣款日期晚于业务办理当日的,于当月开始首次扣款;约定的扣款日期早于等于业务办理当日的,于次月开始首次扣款。

(二)按季、按年缴存:缴款方式为银行代扣,扣款日期由缴存人在10日至20日间自主确定,于业务办理的次月开始首次扣款。按季缴存的,每3个月扣划一次;按年缴存的,每12个月扣划一次(不能跨缴存年度结息时点)。

(三)灵活缴存(含预缴):缴款方式为主动缴款-银行卡,不限制缴存次数,月均缴存额应在规定的缴存额度上下限范围内。每年累积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缴存期间在1-12月之间,不能跨缴存年度结息时点)。

补缴,缴存人可补缴个人账户设立之后的住房公积金,但补缴后每年累积缴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补缴期间不超12个月)。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参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灵活就业缴存基数可于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已申请公积金贷款及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基数不得调低。

第十二条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5%-12%的双倍)自主选择,一经确定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按月缴存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按季、按年缴存的,季(年)缴存额=月缴存额×3(12);

灵活缴存方式的,灵活缴存额=月缴存额×灵活缴存月数。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通过银行代扣或主动缴款等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于约定扣款日(不含)前或主动缴款前,将足额缴存资金存入关联的个人银行借记卡中,确保扣划时借记卡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

个人银行借记卡余额不足的,中心不予扣划,当次应扣划金额累计至下次约定扣款日扣划,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3次未能扣划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终止协议,并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自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灵活就业自愿缴存。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


第三章 提取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及有效Ⅰ类借记卡,灵活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受用途、额度条件限制。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中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公积金,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办理逐月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期间也可办理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灵活就业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身份证及有效Ⅰ类借记卡、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书(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申请办理提取。

第二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或在失信惩戒管理期的,不能办理提取。


第四章 贷款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再交易普通自住住房,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含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超过个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缴纳个税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个税纳税申报记录或未申报的,家庭月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与个税免征额两者最低值认定。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期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月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按季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按季缴存4次以上);

(三)按年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24个月(含)以上(按年缴存2次以上);

(四)灵活缴存的,连续足额缴存24个月(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女性不得超过55岁、男性不得超过60岁。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灵活就业缴存人停缴公积金的,中心除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参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

(一)已申请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

(二)存在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

非灵活缴存方式自开户之日起连续3次或累计6次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方式18个月内未有缴存记录,视为停缴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督促灵活就业缴存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贷款受托银行具体开展督促借款人正常还付本息,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中心配合受托银行建立逾期贷款的催收程序,协助受托银行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中心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在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伪造或者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法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违规违法获取的公积金款项,并参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名单进行惩戒,惩戒管理期内暂停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中心可对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原《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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