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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进一步防范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83500865/zfgjj/2026-0000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 临住字〔202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1-16 | 发布日期 | 2026-01-16 |
| 生效日期 | 2026-01-16 00:00:00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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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进一步防范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临住字〔2026〕2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防范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人购买临沂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满 12 个月且不超过 3 年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二、不同购房人先后购买我市同一套再交易自住住房,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三、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共同购买人之间不存在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的,不得以购买该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 年 1 月 1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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