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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44089037/czj/2022-0000455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 | 临财资〔2022〕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发布日期 | 2022-07-30 |
| 生效日期 | 2022-08-01 09:24:17 | ||
| 统一编号 | LYCR-2022-021004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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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临财资〔2022〕12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现将《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9日 临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省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市属事业单位新增通用资产配置。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相关资产,参照本标准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和办公家具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本标准所称电脑软件,是指用于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用于文字、表格等公文处理)和防病毒软件。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及电脑软件,应按照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定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电脑软件应当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 第五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六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量设置标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电脑软件实物量标准按照单位计算机数量实行单项控制。 第七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八条 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资产的价格上限。购置通用资产,应当在满足基本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九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技术部门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单体空调按本标准配置。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配置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配置,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对本标准执行后,违反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七条 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同级财政部门未制定配置标准的,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配置标准 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配置标准
附件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根据《拟继续有效的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文件拟继续执行至2028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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