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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873/2026-000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临城发〔2026〕7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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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发〔2026〕7号 各县区(开发区)城管局、兰山区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高新区园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临城字〔2025〕3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城市园林和环卫领域企业经营行为,强化行业精准监管,引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企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 二、分级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分级、动态管理、差异监管”的原则,以企业经营合规性、服务质量、信用记录、环保安全等为核心评价依据,确保分级结果科学有效,兼顾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需求。 三、分级标准 监管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以100分为满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等级。评分标准参考附件。 (一)A级。得分≥90分,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生产事故,各项污染物排放持续优于本地执行标准,服务质量优,运营规范; (二)B级。70分≤得分<90分,无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污染物排放达标,服务质量达标,运营基本规范; (三)C级。60分≤得分<70分,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污染物排放达标,服务质量基本达标,运营不够规范; (四)D级。得分<60分,存在多次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事故,污染物排放超标,服务质量不达标,运营不规范,整改不到位。 四、评定流程 (一)属地管理。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开发区)对监管企业进行分级评定。其中,由市级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以及和市级部门存在直接合同、经营项目等业务关系的企业,由市级部门牵头进行分级评定。 (二)动态调整。按照“即时+定时”原则确定和调整监管企业名录及等级。即时调整:按照“有进有出、实事求是”原则,由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对所监管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态,即时调整企业名录,确保监管企业真实存在和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合理性。定时调整:原则上半年一次,采取集中统一方式调整等级,由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对所监管企业进行评分评级。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受评定周期限制,由市级部门和各县区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即时调整。 (三)信息公开。建立公示公告制度,除上级部门明确要求不对外公开的,各级监管部门要将企业分级结果在官方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建立企业异议申诉复核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及时告知企业等级确定、调整情况和监管要求,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复核、反馈企业诉求。 五、差异化监管 (一)监管检查频次 1. A级。坚持“无感监管、无事不扰”,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强化正向激励,发挥行业标杆示范作用。 2. B级。坚持“轻扰高效”,以常规监管为主,避免不必要的过度干扰,引导企业持续提升规范经营水平。每年度最多抽查1次,企业抽查比例≤20%,不足1次按1次计算。 3. C级。坚持“监管与帮扶并重”,在强化监管的同时,指导企业整改提升,兼顾整改效果与企业经营可持续性。每半年最多抽查1次,企业抽查比例≤40%,不足1次按1次计算。 4. D级。坚持“监管不缺位”,强化刚性约束,聚焦核心违法违规问题整治,依法实施严格监管,倒逼企业整改。每季度最多抽查1次,企业抽查比例≤60%,不足1次按1次计算。 (二)检查组织实施。兼顾监管效能与企业发展需求,按照“正向激励、负面帮扶、轻扰高效”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可以通过不入企检查方式实行的监督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开展入企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规范监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监管行为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由企业监管等级评定部门和权责部门,按属地管理和监管职责,按照规范流程,分级组织实施具体监管检查业务。 (三)异常事项处置。在接到上级转办交办落实事项、有效投诉举报、舆情反馈或数据监测异常线索,或根据上级通知要求,需及时开展实地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的,由监管部门启动针对性核查,核查过程全程规范记录,核查结束后及时反馈结果。 (四)协同监管机制。多部门联合监管的事项,各级园林、环卫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共享企业分级信息、监管数据和检查结果,实施联合监管、联合惩戒,实现“一次检查、多方认可”,提升监管合力,避免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其他 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拓展“线上+线下”双渠道,积极响应企业诉求及意见建议,打造诉求反映零距离。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涉企检查计划,严格按照清单安排涉企检查工作事项。各级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涉企监督检查业务。违反本办法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需要视情修订完善。 附件:城市园林环卫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分标准(参考) 附件 城市园林环卫领域企业分级分类评分标准(参考) 一、园林绿化企业 (一)基础条件(25分) 1. 专业技术人员(12分):配备足额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名),人员社保齐全,得12分;人员不足每人扣2分,社保不齐全每人扣1分。 2. 施工养护设备(9分):具备绿化施工、养护必备设备,设备年检合格、台账完整,得9分;设备不足、台账不完整扣2分。 3. 安全生产条件(4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及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得4分;无管理制度扣2分,未配备安全员或防护设备扣2分。 (二)履约能力(40分) 1. 工程质量(12分):施工规范、苗木规格符合合同要求,施工工艺合格,得12分;1处质量问题扣3分,苗木规格不达标每处扣2分。 2. 苗木成活率(8分):苗木成活率≥95%得8分,90%~94%扣3分,85%~89%扣6分,<85%扣8分;死亡苗木未及时补植每处扣2分。 3. 后期养护效果(8分):养护区域无杂草枯枝、植被长势良好,养护台账完整,得8分;杂草枯枝每处扣2分,台账不完整扣2分。 4. 工期履约情况(6分):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得6分;逾期10天内扣2分,10~30天扣4分,逾期超过30天扣6分;因企业自身原因逾期额外扣3分。 5. 工程资料规范性(6分):施工、养护相关资料齐全、规范,得6分;资料缺失1项扣2分,资料不规范每项扣1分。 (三)合规经营(25分) 1. 扬尘治理、文明施工(8分):施工养护现场设置围挡、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现场整洁有序,得8分;未设置围挡扣3分,扬尘问题每次扣2分,现场杂乱扣2分。 2. 环保合规(5分):施工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清运,不随意堆放,得5分;废弃物随意堆放每次扣2分,未及时清运扣3分。 3. 无转包、违法分包(6分):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得6分;发现1次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扣6分,追加扣10分。 4.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6分):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行为,得6分;出现1次拖欠行为扣6分,情节严重的追加扣10分。 (四)信用记录(10分) 1. 投诉举报处理(4分):无有效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整改到位,得4分;1次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扣2分,2次及以上扣4分。 2. 行政处罚记录(3分):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得3分;1次一般行政处罚扣1.5分,1次重大行政处罚扣3分。 3. 守信行为(3分):积极参与行业评优、应急抢险、公益绿化等活动,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二、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一)资质与人员(25分) 1. 处置资质(10分):具备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资质,资质在有效期内,得10分;无资质或资质过期,扣10分;资质违规使用,扣5分。 2. 专业人员(8分):配备足额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得8分;人员不足每人扣2分,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每人扣2分。 3. 人员培训(7分):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等教育培训,培训记录完整,得7分;未开展培训扣7分,培训记录不完整每次扣2分。 (二)处置与运输(40分) 1. 处置规范(15分):建筑垃圾按规定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无非法倾倒、擅自堆放行为,得15分;非法倾倒1次扣10分,擅自堆放每次扣5分,未分类处置每次扣3分。 2. 运输规范(15分):运输车辆具备密闭装置、冲洗设施,按指定路线、时间运输,无沿途遗撒、扬尘,得15分;车辆无密闭装置扣5分,沿途遗撒每次扣3分,扬尘每次扣2分,未按指定路线、时间运输每次扣2分。 3. 台账记录(8分):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台账真实、完整、规范,得8分;台账缺失1项扣2分,记录虚假每次扣4分。 4. 场地管理(2分):处置场地设置围挡、降尘设施,场地整洁,出入口硬化,得2分;未设置围挡扣2分,扬尘每次扣1分,场地杂乱扣1分,出入口未硬化扣1分。 (三)环保安全(25分) 1. 扬尘、噪声管控(8分):处置、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降尘、降噪措施,扬尘、噪声符合本地环保标准,得8分;扬尘超标每次扣3分,噪声超标每次扣2分。 2. 渗滤液处理(7分):处置场地渗滤液规范收集、处理,不随意排放,得7分;违规排放1次扣7分,处理不规范每次扣3分。 3. 安全生产(10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安全巡查,无安全事故,得10分;无管理制度扣4分,未配备防护设施扣2分,未开展巡查每次扣1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扣6分,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认定为D级。 (四)信用记录(10分) 1. 行政处罚记录(4分):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得4分;1次一般行政处罚扣2分,1次重大行政处罚扣4分。 2. 群众投诉处理(3分):无有效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整改到位,得3分;1次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扣1.5分,2次及以上扣3分。 3. 配合监管情况(3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得3分;拒绝配合每次扣3分,提供虚假资料每次扣2分。 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 (一)运行合规(30分) 1. 焚烧工况(15分):炉膛温度≥850℃、停留时间≥2s,二燃室温度达标,焚烧过程规范,得15分;炉温每超标1次(不足1小时)扣3分,停留时间不达标每次扣3分,二燃室温度不达标每次扣3分;单日超标累计超过3次,此项扣15分。 2. 烟气净化系统(15分):SNCR/SCR脱硝、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等烟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无擅自停运、故障未及时处理情况,得15分;系统擅自停运1次扣10分,运行异常未及时处理每次扣5分。 (二)排放控制(35分) 1. 大气污染物排放(20分):颗粒物、SO₂、NOₓ、HCl、CO、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优于本地执行标准,得20分;单项污染物轻微超标(≤10%)每次扣3分,中度超标(10%~20%)每次扣6分,重度超标(>20%)每次扣10分;二噁英超标1次扣20分。 2. 飞灰与渗滤液处置(15分):飞灰经稳定化处理后送指定危废处置设施,得8分;渗滤液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得7分;飞灰处置不规范1次扣8分,渗滤液排放超标1次扣7分。 (三)监测与公开(20分) 1. CEMS在线监测(8分):CEMS系统与本地生态部门联网,数据真实有效、无造假,得8分;数据造假1次扣8分,系统故障未及时上报每次扣3分,数据缺失每次扣2分。 2. 信息公开(6分):按要求公示5项大气污染物浓度、炉温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得6分;未公示信息扣3分,公示信息不完整、不及时每次扣2分。 3. 台账与自行监测(6分):建立运行、监测、处置等台账,自行监测频次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得6分;台账缺失1项扣2分,自行监测频次不足每次扣2分,数据虚假每次扣6分。 (四)安全管理(15分) 1. 安全生产与消防(6分):建立安全生产、消防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开展安全巡查,得6分;无管理制度扣3分,消防设施不达标扣2分,未开展巡查每次扣1分。 2. 危废管理(5分):危废分类存放、台账完整,处置符合规范,得5分;危废混存每次扣3分,台账不完整扣2分,违规处置1次扣5分。 3. 应急演练(4分):按要求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完善,得4分;未开展演练扣4分,应急预案不完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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