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临沂市政府网站!
| 标题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1454446139/jzgcghgl/2026-0000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建设工程规划 | 发文字号 | 临自然资规字〔2026〕5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2-27 | 发布日期 | 2026-02-27 |
| 生效日期 | 2026-02-27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临自然资规字〔2026〕5号 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科室、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现将《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农房批后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关于宅基地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沂河新区管辖区域。其他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市局职能科室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等工作。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责任告知和服务承诺制度,制定《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服务手册》(附件),明晰各方主体责任和职责边界,实现规划监督管理标准化、规范化。 第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经规划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及管线工程),实施规划验线审核及规划批后公示监督; (二)对经规划批准的建设工程在竣工规划核实前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具体内容为: 1、建筑工程 (1)建筑外轮廓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退用地界限等; (2)车库层、首层、标准层、顶层(含阁楼); (3)立面造型、外部装饰材料及色彩。 2、交通工程 (1)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桥梁、涵洞)横断面布置。 3、管线工程 工程位置、长度、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临时建设工程 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主要饰材色彩和材质。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前,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服务手册》,明确专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工程开工前,应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定位放线,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报告》,并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第九条 规划验线具体步骤: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分为灰线验线和基础验线(±0.00)两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完成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测量单位进行现场测量核验,分别出具《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灰线)测量报告》、《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基础竣工)测量报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放《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规划验线。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规定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临沂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及建设工程批后公示》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规划监管制度。建立在建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台账,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文件要求对在建工程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临沂市行政管理信息上报管理系统”,在信用中国系列网站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互联网+在线监管”日常规划监督管理平台,利用卫星数据采集和无人机摄影测量技术实时采集建设项目现场数据,通过线上传输相关采集数据与规划许可内容比对核验,实现规划电子数据动态监管新模式。 第十三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规划验线擅自开工或者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一经查实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即时下达《建设工程规划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函告承担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职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放验线结论错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验线合格确认书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提交的测绘成果和报告需由本单位具备中级及以上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资质章,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文件要求,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检查,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违法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或者测绘成果不真实的单位,一经查实,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承担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按《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临自然资规字〔2024〕201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临沂市规划局印发的《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细则》(2017版)同时废止。 附件:临沂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服务手册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