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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索引号 | 749850381/2026-0004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字号 | 临住字〔2026〕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
| 生效日期 | 2026-06-02 | 失效日期 | 2027-12-31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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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临住字〔2026〕11号 各县区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人家庭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住宅商品房“好房子”建设和现房销售新模式,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单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至130万元。商转公贷款额度上限由7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2.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贷款上浮限额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在我市购买高品质住宅商品房的,贷款上浮限额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在我市购买新建住宅商品房现房的,贷款上浮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上述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叠加后本市最高贷款额度为220万元。 3.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对多子女家庭、购买新建高品质住宅或新建住宅商品房现房的缴存人,相应核减贷款次数。 4. 优化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认定标准。在拟购房所在区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仅有1套自有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商品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按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1. 支持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支付住宅商品房物业费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采用定额提取方式,夫妻双方合计最高提取额度3000元。 2. 支持支付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后,本人及配偶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金额。自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具之日起3年内同时申请提取。 三、优化继承提取办理手续 已故缴存人名下留有有效Ⅰ类社保卡或借记卡的,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至该账户的,签署继承人提取承诺书后,可免于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2026年6月2日前已受理业务不再追溯调整。 中心前期执行的优化贷款使用次数等4项贷款政策,设定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通知由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6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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