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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粮食流通行业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4448670/2026-0010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文字号 | 临粮发〔2026〕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 生效日期 | 2026-06-24 | ||
| 统一编号 | 无 | 效力状态 |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印发《临沂市粮食流通行业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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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粮发〔2026〕2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沂河新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解放思想、对标学标”工作部署,推动“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对标学习涉企行政执法先进经验做法,规范我市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审慎包容监管,最大限度降低执法活动对涉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切实维护粮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粮食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市粮食仓储、谷物磨制等企业实际,制定《临沂市粮食流通行业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粮食流通行业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标借鉴涉企执法经济影响评估、温情执法、柔性监管相关经验,建立适配我市粮食行业发展实际的评估工作机制,严守粮食安全底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执法有尺度、监管有力度、服务有温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粮食领域涉企执法相关制度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等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前,开展案件对企业经济、生产、信誉、行业等方面影响评估、等级划分及后续处置工作,适用本标准。本标准适用对象涵盖粮食收购企业、粮食仓储企业、谷物磨制企业、粮油加工企业、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等各类粮食市场主体。 第四条 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政治引领、安全第一,严守粮食安全底线,统筹推进评估与日常监管工作;坚持对标先进、务实管用,确保标准简便易行、落地可行、便于考核;坚持依法评估、审慎适当,规范执法裁量权,杜绝执法简单化、“一刀切”以及重处罚、轻教育等问题;坚持惠企护企、防险减负,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助力粮食产业链稳定和市场保供工作。 第二章 评估情形与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拟对企业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拟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且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拟作出暂停收购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等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决定的;其他可能对企业经济利益、生产秩序、信贷信用造成较大影响的执法情形。 第六条 开展评估需全面核查以下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区分主体类型,甄别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应急保供企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主体;研判执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核算处罚金额、扣押财物价值占企业营业收入、流动资金的比重;分析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核查是否干扰夏粮秋粮收购、加工生产、应急保供、仓储轮换等工作;评估企业信誉信用变化,研判是否对企业信贷办理、项目招投标、信用评价、品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综合考量违法相关情节,核查当事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是否属于首次违法、整改态度以及产生的社会危害等情况。 第三章 粮食企业类型认定 第七条 粮食企业类型认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进行界定,严格执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对纳入市、县级应急保供名单的企业、军供企业、托市收购主体、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可认定为应急保供企业;日加工能力达到50吨及以上的小麦面粉、大米加工企业,可认定为谷物磨制重点企业;仅在夏粮、秋粮收购时段开展收购业务的经营主体,可认定为季节性经营主体。 第四章 评估分级标准 第八条 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影响范围及危害程度,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划分为低、中、高三个等级。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无主观恶意、未涉及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且能够迅速完成整改的,划定为低影响等级,此类执法行为基本不会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执法行为可能使企业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或导致短期经营受限,但不会影响粮食保供整体大局的,划定为中影响等级;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涉及粮食质量安全、掺杂使假、虚报库存、拒不落实整改要求等情形,且会对行业发展、粮食保供、企业信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划定为高影响等级。 第九条 针对不同影响等级案件,实行分类处置。对于低影响案件,依法适用首违不罚、轻违不罚相关规定的,采取告诫整改、承诺免罚等方式处置;对于中影响案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谨慎使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允许企业边整改、边经营;对于高影响案件,依法从严开展监管执法,同时可采取分期缴纳罚款、分阶段推进整改等柔性举措。 第五章 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条 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按照初评、复核、审批的流程实施。执法人员完成现场核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经济影响初评表》,完成初步评估;法制机构对评估确定的影响等级、处置意见开展合法性复核审查;涉及重大评估事项的,须提交单位集体研究后,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结果,作为作出处罚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定执法裁量幅度、明确整改方式的直接依据,相关材料一并归入执法案卷留存。 第六章 落实要求 第十二条 全体执法人员要树立温情执法、文明执法理念,让企业及经营者切实感受到执法温度;全面推行少罚、慎罚、不罚的柔性执法模式,严格落实首违轻微不罚清单;常态化组织开展企业合规运营指导、送法入企、以案释法等宣传教育活动;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联动、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凝聚监管工作合力;深化分级分类监管模式,推进信用修复工作,建立企业诉求闭环处置机制,不断提升执法工作满意度。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通过案例教学、模拟评估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员实操能力与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对标学标、执法监督、案卷评查、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范畴,对应当开展评估而未评估、违规开展执法活动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临沂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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